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4號
原 告 林英豪
林志誠
楊淑萍
原 告 林恩儀
法定代理人 林英豪
楊淑萍
原 告 林恩昕
法定代理人 林英豪
楊淑萍
上列原告因與高雄市鳳山區公所間災害救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應提出補正後
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全額補繳之。
二、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
處分機關即高雄市鳳山區公所(代表人鄭志良)為被告,原
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
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