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8年度,14號
KSDA,108,簡,14,2019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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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4號
原   告 林英豪 
      林志誠 
      楊淑萍 
原   告 林恩儀 
法定代理人 林英豪 
      楊淑萍 
原   告 林恩昕 
法定代理人 林英豪 
      楊淑萍 
上列原告因與高雄市鳳山區公所間災害救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應提出補正後
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全額補繳之。
二、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
  處分機關即高雄市鳳山區公所(代表人鄭志良)為被告,原
  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
  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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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