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2號
KSDV,108,重訴,2,2019022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王崙伍 
      邱馨儀 
被   告 張傑志 

      張素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張傑志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如原告就上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對被告張傑志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張素萍給付之。訴訟費用由被告張傑志負擔。如原告對被告張傑志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張素萍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張傑志曾邀同被告張素萍為一般保證人,於 民國103 年1 月9 日向伊申請額度在新臺幣(下同)11,000 ,000元內之穩贏Winner個人綜合貸款,嗣於103 年1 月10日 、106 年3 月30日在前揭額度內向伊分別借款1,370,000 元 、570,000 元,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 式均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示。詎被告張傑志就上開債務僅 繳納本息至107 年3 月9 日止,即未再依約繳款,迄今尚積 欠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 迭經伊催討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又被告張素萍為一般保證人,其對被告張傑志基於上開契 約所負之一切債務,依法應於伊對被告張傑志之財產強制執 行無效果時,代負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陳述或 聲明。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 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 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第739 條、 第740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穩贏Winner個人 綜合貸款契約書、借款契約、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 單、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橋院卷第7 頁至第13 頁、本院卷第33頁至第45頁)。本院依上開貸款資料所載內 容為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又被告對原告主 張之事實,既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而本院依上揭證據調查之結 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及 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張傑志給付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 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及被告張素萍於其對被告張傑 志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應負給付責任,洵屬有據,應予准 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
│附表一: │
├──┬──────┬──────┬─────┬──────┬───────────────┬────┤
│編號│ 本 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 │ 違 約 金 │ 違約金計算方式 │ 備 註 │
├──┼──────┼──────┼─────┼──────┼───────────────┼────┤
│ 1 │10,342,178元│自107年3月9 │年息1.9% │自107年4月10│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如對被告│
│ │ │日起至清償日│ │日起至清償日│%,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張傑志之│
│ │ │止 │ │止 │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財產為強│
├──┼──────┼──────┼─────┼──────┼───────────────┤制執行無│




│ 2 │ 202,010元 │自107年4月10│年息1.9% │自107年5月11│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效果時,│
│ │ │日起至清償日│ │日起至清償日│%,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由被告張│
│ │ │止 │ │止 │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素萍給付│
├──┼──────┼──────┼─────┼──────┼───────────────┤之 │
│ 3 │ 485,445元 │自107年2月28│年息2.67%│自107年3月29│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日起至清償日│ │日起至清償日│%,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 │
│ │ │止 │ │止 │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
│附表二: │
├──┬────┬─────┬──────┬──────┬───────┬────────┬─────┤
│編號│主債務人│一般保證人│約定借款金額│約定借款期間│ 約定利息 │ 約定違約金 │最後繳息日│
├──┼────┼─────┼──────┼──────┼───────┼────────┼─────┤
│ 1 │ 張傑志張素萍 │房屋擔保貸款│自103年1月9 │房屋擔保貸款部│逾期清償在6 個月│107年3月9 │
│ │ │ │及週轉金貸款│日起至133年1│分依原告當時公│以內,按左列利率│日 │
│ │ │ │合計額度不得│月9日止 │告之定儲指數月│10%,逾期清償在│ │
│ │ │ │超過11,000,0│ │指標利率加碼年│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00元 │ │息0.81%浮動計│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 │息;週轉金貸款│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 │ │部分依原告之定│ │ │
│ │ │ │ │ │儲指數月指標利│ │ │
│ │ │ │ │ │率1.37%加碼年│ │ │
│ │ │ │ │ │息1.136%浮動 │ │ │
│ │ │ │ │ │計息 │ │ │
├──┼────┼─────┼──────┼──────┼───────┼────────┼─────┤
│ 2 │ 張傑志張素萍 │1,370,000元 │自103年1月10│依原告當時公告│逾期清償在6 個月│107年3月9 │
│ │ │ │ │日起至123年1│之定儲指數月指│以內,按左列利率│日 │
│ │ │ │ │月10日止 │標利率加碼年息│10%,逾期清償在│ │
│ │ │ │ │ │0.81%浮動計息│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 │ │ │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 │ │左列利率20%計算│ │
├──┼────┼─────┼──────┼──────┼───────┼────────┼─────┤
│ 3 │ 張傑志張素萍 │ 570,000元 │自106年3月30│依原告當時公告│逾期清償在6 個月│107年3月9 │
│ │ │ │ │日起至113年3│之定儲指數月指│以內,按左列利率│日 │
│ │ │ │ │月30日止 │標利率加碼年息│10%,逾期清償在│ │
│ │ │ │ │ │1.58%浮動計息│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 │ │ │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 │ │左列利率20%計算│ │
└──┴────┴─────┴──────┴──────┴───────┴────────┴─────┘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