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公司遷出變更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號
KSDV,108,補,3,2019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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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號
原   告 王慧娜 
      廖玉玲 


被   告 鴻茂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上列當事人間辦理公司遷出變更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
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將營業處所登記址自高
雄市○○區○○○路000號18樓、685號18樓遷出,此屬公司所在
地之變更,具有一定之財產價值,應屬財產權訴訟,惟其價值難
以估算,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
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另訴之
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因營業處所登記址未遷出所生房屋稅差
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 35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4,000元後,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13,33
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
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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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茂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