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19號
KSDV,108,補,219,2019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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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9號
原   告 林原禾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衛生福利部、台灣第一三共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6,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370元。又原告另聲
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救字第29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
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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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第一三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