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9號
原 告 林原禾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衛生福利部、台灣第一三共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6,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370元。又原告另聲
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救字第29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
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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