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2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郭景超
債 務 人 水立方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順榮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伍萬柒仟貳佰柒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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