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812號
KSDV,108,司促,2812,2019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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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12號
 
債 權 人 麗僑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永霖 
債 務 人 水木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陸佰壹拾玖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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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僑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水木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