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780號
KSDV,108,司促,2780,2019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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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80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吳俊榮 

債 務 人 吳曹春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零肆佰玖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三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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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