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765號
KSDV,108,司促,2765,2019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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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邱燕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壹仟零陸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燕萍於民國102年0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956,1
  72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1月18日起至民國122年05月1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29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01月31日止累計577,289元正未給付,其中572,607元為本
  金;4,289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邱燕萍於民國102年0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48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1月18日起至民國122年05月1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29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01月31日止累計283,778元正未給付,其中281,282元為本
  金;2,106元為利息;39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76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邱燕萍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29% │
│  │572607元│     │2月01日起  │      │計算     │
├──┼────┼─────┼──────┼──────┼───────┤
│ 002│新臺幣 │邱燕萍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29% │
│  │281282元│     │2月01日起  │      │計算     │
└──┴────┴─────┴──────┴──────┴───────┘
附註: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
具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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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