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371號
KSDV,108,司促,2371,2019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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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71號
 
債 權 人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治 


債 務 人 宋茜薇 


債 務 人 宋明逸 


債 務 人 廖秀惠 


 
一、債務人宋茜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玖萬肆仟柒佰
  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
  務人宋茜薇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宋明逸
  、廖秀惠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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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