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315號
KSDV,108,司促,2315,2019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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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1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胡玉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參萬伍仟陸佰玖拾壹元
  ,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貳萬肆仟陸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
  年五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參
  萬捌仟零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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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