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309號
KSDV,108,司促,2309,2019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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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09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郭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壹仟貳佰貳拾玖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
  幣壹萬零參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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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