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02號
債 權 人 陳國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源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源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在地(
依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結果,該公司登記所在地在高雄市左
營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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