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302號
KSDV,108,司促,2302,2019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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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02號
 
債 權 人 陳國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源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源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在地(
  依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結果,該公司登記所在地在高雄市左
  營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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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