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173號
KSDV,108,司促,2173,2019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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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73號
 
債 權 人 洪莉玲即洪燕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睦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洪莉玲即洪燕羚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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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