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73號 債 權 人 洪莉玲即洪燕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睦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權人洪莉玲即洪燕羚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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