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8年度,13號
KSDV,108,勞執,13,2019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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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莊雪芬 
相 對 人 源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源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聲請勞資
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勞健保加退保及勞工退休金 提繳等爭議之勞資爭議事件,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於民國10 8年1月10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允諾於108年1月21日提撥積欠 之107年6月至同年12月之勞健保費及勞工退休金至聲請人之 帳戶。詎相對人迄今尚未依約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高雄市 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 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 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 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 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執行名義之內容,應以具 有給付判決之性質,且適於強制執行者為限,其不得據以強 制執行者,倘誤為開始執行,應撤銷執行程序,並以裁定駁 回強制執行聲請,此觀諸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點第2款之規定即明。準此,執行名義之內容自應明確,並 有執行可能,如其內容不明確,即無從准為強制執行之聲請 。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固於108年1月10日,經高雄市政府勞 工局調解成立,然該調解方案之內容為「(一)協商後資方( 相對人)與莊雪芬(聲請人)無爭議達成和解,資方將於108年 1月21日前以匯款方式一次性匯入勞方發薪帳戶內。」,有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2頁反面),於調解方案中雙方既未約定和解之金額, 且聲請人之記載為「無爭議」,致無從確認給付金額究竟為 何,是本件兩造間調解方案之內容即非明確,而難以強制執 行。從而,本件調解方案之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揆諸前開 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 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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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