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313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許育誠
趙士傑
被 告 弘翰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至賓
被 告 朱建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弘翰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弘翰公司)前於民 國106年11月13日,邀同被告林至賓、朱建昌為連帶保證人 ,向伊借款十六筆合計新臺幣(下同)750萬元,並簽訂放 款借據,約定於107年11月9日到期,利息按伊一年期定期儲 蓄存款機動利率1.15%加年利率2.55%計算,計為年利率3. 7%計算;且自撥款日起,利息按月繳付,本金到期一次清 償,並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就未還本金,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部分,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借 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時,無需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時視為全部到期。詎弘翰 公司自107年11月15日起即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合 計750萬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林至賓、 朱建昌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本件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 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並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 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 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 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 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 擔,民法第739 條及第740 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 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 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 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 可資參照。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放款客戶授 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查詢、撥款申請書、保證書、約定 書、逾期放款催收記錄表等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7至67頁 ),本院依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應堪信為真實。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淮許。
六、本件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7萬 5,25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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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尚欠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率 │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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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94,240元 │自107年10 │ 3.7% │自民國107年11月19 │
│ │ │月18日起至│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清償日止 │ │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 │
│ │ │ │ │前開利率之一成,逾│
│ │ │ │ │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 │
│ │ │ │ │依前開利率之二成計│
│ │ │ │ │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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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60,000元 │自107年10 │ 3.7% │自民國107年11月18 │
│ │ │月17日起至│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清償日止 │ │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 │
│ │ │ │ │前開利率之一成,逾│
│ │ │ │ │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 │
│ │ │ │ │依前開利率之二成計│
│ │ │ │ │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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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14,400元 │自107年10 │ 3.7% │自民國107年11月28 │
│ │ │月27日起至│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清償日止 │ │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 │
│ │ │ │ │前開利率之一成,逾│
│ │ │ │ │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 │
│ │ │ │ │依前開利率之二成計│
│ │ │ │ │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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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365,400元 │自107年11 │ 3.7% │自民國107年12月5日│
│ │ │月4日起至 │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 │清償日止 │ │在6個月以內者依前 │
│ │ │ │ │開利率之一成,逾期│
│ │ │ │ │超過6個月以上者依 │
│ │ │ │ │前開利率之二成計付│
│ │ │ │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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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508,360元 │自107年11 │ 3.7% │自民國107年12月12 │
│ │ │月11日起至│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清償日止 │ │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 │
│ │ │ │ │前開利率之一成,逾│
│ │ │ │ │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 │
│ │ │ │ │依前開利率之二成計│
│ │ │ │ │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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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15,600元 │自107年11 │ 3.7% │自民國107年12月17 │
│ │ │月16日起至│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清償日止 │ │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 │
│ │ │ │ │前開利率之一成,逾│
│ │ │ │ │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 │
│ │ │ │ │依前開利率之二成計│
│ │ │ │ │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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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547,600元 │自107年10 │ 3.7% │自民國107年11月17 │
│ │ │月16日起至│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清償日止 │ │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 │
│ │ │ │ │前開利率之一成,逾│
│ │ │ │ │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 │
│ │ │ │ │依前開利率之二成計│
│ │ │ │ │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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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494,400元 │自107年10 │ 3.7% │自民國107年11月19 │
│ │ │月18日起至│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清償日止 │ │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 │
│ │ │ │ │前開利率之一成,逾│
│ │ │ │ │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 │
│ │ │ │ │依前開利率之二成計│
│ │ │ │ │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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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441,360元 │自107年10 │ 3.7% │自民國107年11月19 │
│ │ │月18日起至│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清償日止 │ │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 │
│ │ │ │ │前開利率之一成,逾│
│ │ │ │ │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 │
│ │ │ │ │依前開利率之二成計│
│ │ │ │ │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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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390,000元 │自107年10 │ 3.7% │自民國107年11月18 │
│ │ │月17日起至│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清償日止 │ │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 │
│ │ │ │ │前開利率之一成,逾│
│ │ │ │ │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 │
│ │ │ │ │依前開利率之二成計│
│ │ │ │ │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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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471,600元 │自107年10 │ 3.7% │自民國107年11月28 │
│ │ │月27日起至│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清償日止 │ │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 │
│ │ │ │ │前開利率之一成,逾│
│ │ │ │ │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 │
│ │ │ │ │依前開利率之二成計│
│ │ │ │ │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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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548,100元 │自107年11 │ 3.7% │自民國107年12月5日│
│ │ │月4日起至 │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 │清償日止 │ │在6個月以內者依前 │
│ │ │ │ │開利率之一成,逾期│
│ │ │ │ │超過6個月以上者依 │
│ │ │ │ │前開利率之二成計付│
│ │ │ │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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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762,540元 │自107年11 │ 3.7% │自民國107年12月12 │
│ │ │月11日起至│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清償日止 │ │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 │
│ │ │ │ │前開利率之一成,逾│
│ │ │ │ │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 │
│ │ │ │ │依前開利率之二成計│
│ │ │ │ │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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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323,400元 │自107年10 │ 3.7% │自民國107年11月17 │
│ │ │月16日起至│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清償日止 │ │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 │
│ │ │ │ │前開利率之一成,逾│
│ │ │ │ │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 │
│ │ │ │ │依前開利率之二成計│
│ │ │ │ │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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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821,400元 │自107年10 │ 3.7% │自民國107年11月17 │
│ │ │月16日起至│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清償日止 │ │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 │
│ │ │ │ │前開利率之一成,逾│
│ │ │ │ │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 │
│ │ │ │ │依前開利率之二成計│
│ │ │ │ │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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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741,600元 │自107年10 │ 3.7% │自民國107年11月19 │
│ │ │月18日起至│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清償日止 │ │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 │
│ │ │ │ │前開利率之一成,逾│
│ │ │ │ │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 │
│ │ │ │ │依前開利率之二成計│
│ │ │ │ │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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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7,500,0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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