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上 訴 人 蔡順隆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蔡琦玉
上訴人與蔡博強、蔡文榮、蔡惠珍、蔡惠淑間因107年度重訴字
第181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3,662,5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726,4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 怡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