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81號
KSDV,107,重訴,181,20190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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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上 訴 人 蔡順隆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蔡琦玉 

上訴人與蔡博強蔡文榮蔡惠珍蔡惠淑間因107年度重訴字
第181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3,662,5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726,4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 怡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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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