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14號
原 告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
周妏蒨
被 告 邱菁萍
高金幸
蔡碧嬌
川裕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柯明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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