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14號
KSDV,107,訴,814,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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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14號
原   告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 

       周妏蒨 
被   告  邱菁萍 
       高金幸 
       蔡碧嬌 


       川裕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柯明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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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裕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