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友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雨乾
送達代收人 葛孟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典味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帳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是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96萬3,4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54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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