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丁永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同慶師苑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鄒順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1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8年1月30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