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09號
聲 請 人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再興
代 理 人 杜偉成律師
相 對 人 徐朝平
呂紹淵
聲請人聲請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
按聲請人依企業併購法第12條第6 項聲請法院為價格之裁定,其
性質應屬非訟事件。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0,
763 元《計算式: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收買價格每一普通股53.0
0000000 元×相對人所持有股份股數10,937股=580,763 元》,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000 元。茲
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聲請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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