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563號
KSDV,107,補,1563,2019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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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63號
原   告 陳玫君 


被   告 吳文發 
      劉慧芬 

      薛顯昌 
      薛采孟 
      薛芳夙 
      薛如容 
      薛恒如 
      薛光迪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
號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9,000 元【計
算式:面積50㎡×公告土地現值35,900元/ ㎡×原告權利範圍1/
5=35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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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