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99號
債 務 人 陳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天?’菑今堨蟆磥@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曾聲請前置協商但不成立 ,爰聲請准予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 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 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 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本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及第 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怴B聲請人於民國105年度及106年度申報所得分別為新臺幣(下 同)410,000元、418,000元,平均每月所得各為34,167元、 34,833元(本件元以下均採四捨五入計算),名下有1987年 出廠車輛1部,有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12,943元;又聲 請人於105年至106年間係於永通五金行任職,自107年2月1 日起改於淞琦企業有限公司擔任理貨員,每月收入23,000元 ,現未領取任何補助等情,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5年至106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 34頁、第36頁、第68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6 至10頁)、債權人清冊(卷第162至165頁)、戶籍謄本(卷 第33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37頁)、個 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123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卷第144至146頁)、信 用報告(卷第18至32頁)、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卷第15 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卷第114頁)、高雄市政府都 市發展局函(卷第116頁)、在職證明書(卷第64頁)、薪 資明細表(卷第61至63頁)、存簿(卷第83至84頁)、三商 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117至118頁)等附卷可
證。則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以 其每月收入23,000元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芊B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與弟向兄長 租屋同住,每月給付租金6,000元,並提出租賃契約(卷第 71至72頁)在卷可稽。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 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一點二倍定之,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 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08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3,09 9元,則聲請人每月最低生活所必需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 證明者外,自宜以此之1.2倍即15,719元為度,始得認係必 要支出。又上開最低生活費用之標準,係照當地最近1年平 均每人消費支出60%,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 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其原即包括利息支出 、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 娛樂、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本院認在聲請人未能立證證明 其有其他特殊需求之情形下,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即應以此 為限度。
?吽B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聲請人稱扶養罹輕度障礙之弟陳 星運,每月支出5,000元,因聲請人父、母已歿,是扶養義 務人為聲請人及其兄弟姐妹共6人。按直系血親相互間、夫 妻之一方與他方父母同居者、兄弟姐妹相互間、家長家屬相 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至4款定有明文。經 查,陳星運係71年生,罹自閉症,屬輕度身心障礙,無業, 未婚,膝下無子女,於105年至106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 有2008年出廠車輛1部,現每月領取3,628元身障補助等情, 此有戶籍謄本(卷第59頁)、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清單(卷第65至67頁)、身障證明(卷第41頁)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60頁)、高雄市政府 社會局函(卷第114頁)、存簿(卷第75至81頁)附卷可考 。聲請人之弟既無工作能力,名下復無財產,客觀上堪認有 受扶養之必要。至於扶養費用數額部分,按受扶養者之必要 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 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本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亦有 明定。準此,聲請人所應負擔其弟每月之扶養費,自宜以此 為度,始得認係必要支出,是在無其他更為詳實之資料可供 佐證之情形下,本院認即應以108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之最 低生活必需15,719元為標準,扣除每月所領身障補助3,628 元後,與其餘5名扶養義務人共同負擔扶養費。故綜上,聲 請人弟弟每月之扶養費即應以2,015元為度【計算式:(15, 719-3,628)÷6=2,015】
?氶B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23,000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5 ,719元、胞弟扶養費2,015元後,剩餘5,266元,而聲請人目 前負債總額為2,654,218元(卷第162至165頁債權人清冊、 卷第85至93頁、第95至99頁、第100至104頁、第126至136頁 債權人之陳報狀),扣除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12,943元 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42年【計算式:(2,65 4,218-12,943)÷5,266÷12≒42】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 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 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本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 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四、依本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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