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568號
原 告 盟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泯琪
訴訟代理人 陳哲偉律師
被 告 安柏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松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係位於臺北市南港區,有公司變更登記 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復未舉證證明兩造有特別約定債 務履行地之情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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