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7年度,199號
KSDV,107,司執消債更,199,201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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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洪禎鞠

代 理 人 蔡秋聰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 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 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 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法院 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 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2第1、2項 、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82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 務人陳報與母親及哥哥租屋同住,需與另2名扶養義務人共 同扶養每月僅領有國民年金新台幣(下同)4,658元之母親 ,其於本院民國107年5月2日調查時稱不足部分哥哥會資助 。次查,債務人任職於鑫通行銷顧問公司,依據提出之107 年度薪資袋,每月收入均為20,000元,以上並有戶籍謄本、 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房屋租賃契約書、債務人107年 12月5日陳報狀、薪資袋、切結書等在卷可稽。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 每期清償3,999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 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抾酈?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 約6,379元,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 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 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 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 額。
?豸S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自陳每月生活費用12,929元, 低於108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倍,依據 上揭新修正規定,要屬合理。惟查,債務人陳報之母親扶 養費4,000元,已高於上開標準,但債務人未提出全部支 出證明,是依法應減為3,687元。
?妧謅W,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20,000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 支出後,每月3,999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 額全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 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 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 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
│聯邦商業銀行 │ 288965 │ 5.65% │ 226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0000000 │ 45.00% │ 1800 │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190247 │ 3.72% │ 149 │
├──────────┼──────┼─────┼──────┤
│永豐商業銀行 │ 384169 │ 7.51% │ 300 │
├──────────┼──────┼─────┼──────┤
│凱基商業銀行 │ 228570 │ 4.47% │ 179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534085 │10.45% │ 418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54953 │ 1.07% │ 43 │
├──────────┼──────┼─────┼──────┤
│萬榮行銷公司 │ 289238 │ 5.66% │ 226 │
├──────────┼──────┼─────┼──────┤
良京實業公司 │ 117851 │ 2.30% │ 92 │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 268263 │ 5.25% │ 210 │
├──────────┼──────┼─────┼──────┤
│新光行銷公司 │ 455736 │ 8.91% │ 356 │
├──────────┼──────┼─────┼──────┤




│債權總額 │ 5,113,049 │每期金額 │ 3,999 │
├──────────┼──────┼─────┼──────┤
│清償成數 │ 約5.63% │清償總額 │ 287,928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由 │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
│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
│詢,辦理相關手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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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