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199號
KSDV,104,訴,1199,2019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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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99號
原   告 劉鎮源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被   告 劉保雄 
      劉寶星 
      劉永慶 
      劉永忠 
      劉仁守劉福海之承受訴訟人)


      劉文明 

      劉安源 

      劉文煌 
      劉榮芳 
      劉榮康 

      劉彥萍 
      劉若詩(原名劉彥涵)

      劉彥婷 

      劉滿足 
      劉寶源 
      劉安迪 
      劉瑞仁 
      劉菊招 
      劉文仁(劉滿春之承受訴訟人)

      劉文菊(劉滿春之承受訴訟人)

      劉文義(劉滿春之承受訴訟人)

      劉文禮(劉滿春之承受訴訟人)

      劉文智(劉滿春之承受訴訟人)

      劉文信(劉滿春之承受訴訟人)


      劉寶騰 
      劉晏辰劉竹松之承受訴訟人)

      劉凱瑜(劉竹松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晏辰、劉凱瑜為被告劉竹松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前開規 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 ,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 8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劉竹松於民國107 年11月6 日去世,有其戶 籍資料在卷可證(見本案卷六第137 頁反面),繼承人為其 女劉晏辰、劉凱瑜,渠等均未聲明拋棄繼承,並已向國稅局 表明為繼承人而申報遺產稅,此有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 檢送之劉竹松繼承人戶籍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函文、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檢送之遺產稅申報書在卷 可稽(見本案卷六第136-139 、144 頁),然渠等迄未聲明 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由劉晏辰、劉凱瑜為被告劉竹松之 承受訴訟人,共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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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