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99號
原 告 劉鎮源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被 告 劉保雄
劉寶星
劉永慶
劉永忠
劉仁守(劉福海之承受訴訟人)
劉文明
劉安源
劉文煌
劉榮芳
劉榮康
劉彥萍
劉若詩(原名劉彥涵)
劉彥婷
劉滿足
劉寶源
劉安迪
劉瑞仁
劉菊招
劉文仁(劉滿春之承受訴訟人)
劉文菊(劉滿春之承受訴訟人)
劉文義(劉滿春之承受訴訟人)
劉文禮(劉滿春之承受訴訟人)
劉文智(劉滿春之承受訴訟人)
劉文信(劉滿春之承受訴訟人)
劉寶騰
劉晏辰(劉竹松之承受訴訟人)
劉凱瑜(劉竹松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晏辰、劉凱瑜為被告劉竹松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前開規 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 ,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 8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劉竹松於民國107 年11月6 日去世,有其戶 籍資料在卷可證(見本案卷六第137 頁反面),繼承人為其 女劉晏辰、劉凱瑜,渠等均未聲明拋棄繼承,並已向國稅局 表明為繼承人而申報遺產稅,此有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 檢送之劉竹松繼承人戶籍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函文、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檢送之遺產稅申報書在卷 可稽(見本案卷六第136-139 、144 頁),然渠等迄未聲明 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由劉晏辰、劉凱瑜為被告劉竹松之 承受訴訟人,共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