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8年度,5號
KSDM,108,訴緝,5,2019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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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緝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武才



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0年度偵字第0000
0 、10073 、10074 、10488 、1599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陳武才在高雄市經營非法色情及僱用明眼人違規按摩為 主之「儂儂集團」【該集團關係企業包括:1、高雄市○○ ○路○○○○○○○○○號「儂儂賓館」,現場負責人為被 告被告陳武才前妻蔡秀鳳。2、高雄市○○○路○○號五樓 「儂儂園休閒中心」及高雄市九如路「儂儂琴指油壓店」, 現場負責人為陳武才前女友洪伯連。3、高雄市○○路○○ ○號「冠天下理容名店」,現場負責人為被告陳武才的同居 人張馨方。4、高雄市○○○路○○○號「千里馬理容院」 ,現場負責人為被告陳武才姐姐陳秀碧】擔任總負責人,為 拓展其人脈,積極參與跟警察有相關之社團單位,曾加入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警友會及苓雅分局擔任顧問,負責對外一切 交際公關,被告被告陳武才的嫂嫂謝秋琴【另案遭通緝中】 則為該集團總帳房,負該集團所有資金之收支、運作、調配 等,被告陳武才的小弟陳武璋則擔任該關係企業之一「冠天 下理容名店」總務,被告陳武才二弟陳玉麟則為該理容店 副總經理。陳明富因與被告陳武才係嘉義縣同鄉關係而交往 密切。被告陳武才謝秋琴陳武璋基於共同行賄之犯意連 絡,並基於概括之犯意,知悉擔任警察職務之陳明富負有前 述探訪非法色情之任務,為避免或減少陳明富向該行政科或 專勤組查報該「儂儂集團」有經營非法色情性交易及僱用明 眼人違規按摩之不法行為,或因陳明富任職行政科可預先得 知市警局相關單位規劃特種行業臨檢取締訊息,冀其能事先 通知彼等預作防範,被告陳武才謝秋琴乃事先商議要行賄 陳明富。被告陳武才於民國八十九年五、六月間某日,交代 陳武璋謂:有一位員警叫「陳明福」【即陳明富】的會來, 該陳明富會主動告訴伊每個月要給其多少錢,且要按其要求 全數支付等語。同年七月間某日,陳明富果真打電話至「冠



天下理容名店」給陳武璋,約陳武彰在「冠天下理容名店」 見面。不久,陳明富單獨前來,在陳武璋的辦公室要求每個 月新台幣【下同】一萬五千元,陳武璋明知該款項係行賄陳 明富之賄款,仍自辦公室保險櫃的零用金中取出一萬五千元 交由陳明富,至同年十一月止,陳武璋每月均向陳玉麟支領 現金,而陳明富再於每月十七日至十九日左右,利用下午或 趁下班返家時間,順道前往上開地點向陳武璋收取賄款一萬 五千元。而陳明富亦知被告陳武才指示陳武璋所交付之款項 係被告陳武才陳武璋為圖「儂儂集團」非法色情及僱用明 眼人違規按摩情事,免遭其查報及預先透露相關單位將規劃 特種行業臨檢訊息所致送之賄絡,仍基於概括之不法犯意, 違背職務,連續按月收受陳武璋所交付之賄款,並違背其職 務未予認真探訪查報,縱容被告陳武才所負責之「儂儂集團 」在其轄區內繼續違法營業。同年九月間中秋節前後某日, 陳明富到該科正俗股股長黃光儀辦公室抽煙並與其聊天時, 提及內政部警政署南區維新小組查獲被告陳武才所負責之「 儂儂集團」從事非法色情營業等情【內政部警政署南區維新 小組於八十九年八月間查獲「儂儂園休閒中心」及「儂儂琴 指油壓店」從事不法色情性交易】,黃光儀竟趁無其他同仁 在場之際,對陳明富表示「被告陳武才那邊,你怎麼不去向 他拿錢回來給我」等語,陳明富隨即告訴黃光儀,現在經濟 景氣那麼差,去拿錢會出事,改天景氣好,再去拿【錢】給 伊。事後,黃光儀又私下對陳明富其提醒數次,要陳明富向 被告陳武才拿錢。因此陳明富便在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十 六時二十二分左右,向陳武璋拿取當月賄款時,向陳武璋表 示要多拿一萬元給行政科一位「黃股長」【即黃光儀】,並 要陳武璋立即打電話告訴被告陳武才此事,而被告陳武才因 知悉黃光儀係承辦包括配合該局保安科擴大臨檢、規劃、掃 蕩色情及賭博電玩,並規劃該行政科內勤支援專勤組探訪非 法色情及賭博電玩業務,交付黃光儀賄款,亦可避免或減少 遭查緝取締,乃馬上同意,陳武璋立即給付二萬五千元給陳 明富。即自八十九年十二月起至九十年五月案發時止,陳明 富以前揭方式按月向陳武璋收取之賄款增為二萬五千元。詎 陳明富收受賄款後,竟另行起意,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 括犯意,並未將其中之一萬元賄款轉交黃光儀收受,而侵吞 入己。直到九十年一月農曆過年前某日,黃光儀又催促陳明 富向被告陳武才拿錢,陳明富乃在當月十七日至十九日間某 日,向陳武璋拿取當月二萬五千元賄款後,趁上班時間無其 他同事在場時,在黃光儀辦公室親自將一萬元賄款交給黃光 儀收受。黃光儀明知陳明富所交付之一萬元,係其要求陳明



富向被告陳武才索取之賄款,並明知該賄款係被告陳武才為 圖所負責之「儂儂集團」非法色情性交易及違規僱用明眼人 按摩情事,免遭其列為規劃探訪取締之對象之代價,竟違背 職務,收受之,而未予認真執行、規劃取締,縱容被告陳武 才所負責之「儂儂集團」不法行業在其轄區內繼續營業,其 共收受一萬元賄絡。陳明富除上開一萬元有交給黃光儀外, 其餘月份【即八十九年十二月及九十年二月、三月、四月、 五月,每月各一萬元】賄款並未交付,共侵占賄款五萬元。 迄至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案發為止,陳明富合計自陳武彰手 上收到二十二萬五千元【其中給黃光儀一萬元,自己侵占五 萬元】賄款。迄至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陳明富因本案遭聲 請羈押獲准,並於同年七月二十日經法官裁定延長羈押,其 見事證已臻明確,乃於同年八月二十一日偵查中自白本身收 賄、侵占乙事,並供出上開黃光儀收賄情事,及願依證人保 護法規定在審判中到場作證,而得悉上情。
㈡被告陳武才陳德忠係交往十餘年之熟識關係,陳武璋亦因 而常至陳德忠子女陳國欽、陳惠美共同經營之「高雄黑豆漿 店」【地址高雄市○○區○○街○○○號】消費,與陳德忠 熟稔,並互留聯絡電話。被告陳武才謝秋琴陳武璋基於 共同行賄之犯意連絡,並基於概括之犯意,為避免或減少該 「儂儂集團」從事色情性交易及違規僱用明眼人按摩情事遭 警方取締及臨檢,遂由被告陳武才謝秋琴事先商討行賄掌 有規畫取締色情權責之高雄市警察局行政科科長陳德忠,被 告陳武才並於九十年二月間某日,指示陳武璋陳德忠聯絡 見面,陳武璋並於某時、地,當面問陳德忠要支付他多少錢 ?陳德忠以手勢比二,表示二萬元。隔數日晚間十點後,陳 武璋將現金二萬元用「冠天下理容名店」薪水袋裝妥,親自 送到前開﹁高雄黑豆漿店﹂交由陳德忠收受。嗣後陳武璋並 以上開方式按月支付陳德忠每月賄款二萬元。陳德忠明知該 筆款項係被告陳武才為圖所負責之「儂儂集團」非法色情性 交易及違規僱用明眼人按摩情事,免遭其規劃為擴大臨檢、 規劃掃蕩色情或違法營業取締之對象所致送之賄絡,仍基於 概括之不法犯意,而違背職務,連續按月收受陳武璋所交付 之二萬元賄款,並違背其職務未予認真規劃取締,縱容被告 陳武才所負責之「儂儂集團」在其轄區內營業,迄至九十年 五月二十四日案發為止,陳德忠合計收受賄款共六萬元。因 認被告陳武才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行賄 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另管轄錯誤、不受理、免訴之判決固均為程序判決,惟如原 因併存時,除同時有無審判權及無管轄權之原因,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同一案件重行起訴,且先起訴之案件已判決確 定時,後起訴之案件應為免訴判決兩情形外,以管轄錯誤之 判決優先於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優先於免訴判決而 為適用(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280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本件被告陳武才已於106 年5 月18日死亡,此有被告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麗娟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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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