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穗福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穗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穗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4 月確定,並 於民國105 年12月30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及另案殘刑1 年4 月26日,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8 年2 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字第2238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