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4584號
KSDM,107,簡,4584,2019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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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45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良慶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7 年度毒偵字第40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良慶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良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7 年度毒偵字第1392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7 年6 月13日起至108 年6 月12 日止。詎其於受上開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期間5 年內, 在107 年10月19日9 時41分採尿時間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不詳地點,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以不詳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7 年10月19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觀護人依法通知其到場 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二、被告林良慶於偵查及本院調查中均傳訊未到。惟查,被告於 107 年10月19日9 時41分許排放之尿液,經台灣檢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 法)初步檢驗及以氣相 層析/ 質譜儀法(GC/MS 法)確認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之事實,有該公司107 年11月1 日出具之濫用藥 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 )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 :000000000 )各1 份附卷可稽。而依毒品檢驗學上之常規 ,尿液中含毒品成分反應所使用之檢驗方法,對於受檢驗者 是否確有施用毒品行為之判斷,在檢驗學常規上恆有絕對之 影響,其以酵素免疫分析或薄層定性分析等方式為初步篩檢 者,因具有相當程度偽陽性之可能,如另以氣(液)相層析 串聯式質譜分析等較具公信力之儀器為交叉確認,出現偽陽 性反應之機率極低,而足據為對涉嫌人不利之認定,此為邇 來我國實務所肯認,亦係本院執行職務所知悉之事項。是被 告為觀護人採集之上揭尿液檢體,既已驗出甲基安非他命之 陽性反應,已有科學之根據可證實其曾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而依據西元2018年美國 FDA 網站公布尿液中於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可檢出之時限為 2 至3 天,此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 年1 月21日



FDA 管字第1089001267號函可參,足認被告確有在採尿時回 溯72小時內某時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又本件被告於107 年10月9 日至107 年10月19日間並無入出境紀錄等情,有入 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1 紙在卷可稽,可認被告係於中華民 國境內之不詳地點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綜上,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於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 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奮 劑,長期使用易出現妄想、幻覺、情緒不穩、多疑、易怒、 暴力攻擊行為等副作用,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除影響施用者 之身心健康外,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被告於受附命完成戒 癮治療之緩起訴期間,明知自己隨時有接受驗尿之可能,仍 為此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顯見被告仍心存僥倖,而尚無 遠離毒品之決心,自有不當,另考量其素行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劉河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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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