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36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伯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
偵字第1431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伯儀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 至5 行更正如下列 「三」累犯部分之說明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三、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 年度易字668 號 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01 年度審 易字第2947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復因竊盜、偽造文書 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訴字471 號判決有 期徒刑8 月、4 月(3 罪)確定,上開各罪經臺灣屏東地方 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13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 確定,被告入監執行後於民國103 年6 月28日執行完畢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受徒刑之 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四、爰審酌被告除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外,其正值壯年,非無 謀生能力,竟不循正途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農作物,漠 視他人財產法益,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值非難;兼衡被告 已坦認犯行,所竊物品經查扣並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0000 ,危害相對減輕,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 打零工為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犯罪所得之鳳梨48顆,業已發還告訴人0000,有贓 物認領保管單1 紙在卷可稽,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 定,不予沒收、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伍振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4313號
被 告 黃伯儀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伯儀前於民國101年間,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7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9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5月確定,且接續執行,自102年4月25日入監,至103年6 月28日執行完畢出監。黃伯儀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 於竊盜之犯意,於107年7月27日凌晨3時許,在高雄市大寮 區R297號水利地,徒手摘取0000栽種之鳳梨48顆後,正 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載運離去之際,為 該社區巡守隊隊長董長政觀看監視器發現,旋即報警至前開 農地當場逮捕黃伯儀,且扣得遭竊之鳳梨48顆(已歸還0000 )。
二、案經0000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伯儀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0000於警詢指訴、證人董長政於警詢之證述 情節相符,並有扣押筆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贓物認 領保管單1紙、監視器錄影光碟1張、監視器擷取照片2張在 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有 犯罪事實欄所載前案科刑執行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1份在卷可稽,其於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法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檢 察 官 伍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