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7年度,1219號
KSDM,107,審訴,1219,2019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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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審訴字第1219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55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景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 年度毒偵字第2861號、第3954號),均繫屬於本院,屬於一
人犯數罪,為相牽連案件,本院合併審理,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
均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
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8 年2 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
事審查第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令冠       
  書記官 陳建志
  通 譯 劉坤驛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鄭景和施用第一級毒品,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捌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鄭景和前於民國98年間因施用毒品,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4263號為附命 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並於98年10月12日確定,緩起 訴期間至100 年10月11日止,期滿未經撤銷視同接受「觀察 、勒戒」之處遇。復於前開已接受「觀察、勒戒」處遇後5 年內之105 年6 月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6 月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未經許可, 不得持有、施用,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7 年6 月22日9 時 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住處,以針筒注射 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107 年6 月24日 13時20分許,在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一路與漢民路口,因形跡 可疑為警盤查,發現其為毒品列管人口,經徵其同意採集尿 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始悉上情。㈡、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7 年9 月11日上



午某時,在上址住處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1 次。嗣於107 年9 月11日18時許,經警持臺灣高 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強制其到 場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始悉 上情。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 、第51條第5 款。
四、附記事項:
被告前因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 20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106 年5 月8 日送監後再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被告於前述徒 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 ,均應論以為累犯,俱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 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 陳建志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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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