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3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台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湯秀花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律師複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複代理人 張碧雲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沅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信彰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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