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建上字,106年度,3號
KSHV,106,建上,3,2019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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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台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湯秀花
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律師
複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複代理人  張碧雲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沅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信彰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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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沅珅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