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上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張喜寧
訴訟代理人 楊慧娘律師
洪秀峯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林文鑫律師
被 上訴人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張鈐洋律師
盧凱軍律師
張晉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21
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58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08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吳容輝,已於民國107 年12月25 日變更為曾國基,有財政部107 年12月19日台財人字第1070 8641240 號函附卷可稽,曾國基具狀承受訴訟,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係育綸商行之負責人,經營菸酒、 飲料、食品什貨等批發。茲因以訴外人李品澤經營之泰君企 業社、一二三超市之名義向被上訴人購買貨物有較優惠之價 格可以賺取價差,故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以往之交易中,均以 李品澤所經營之前揭企業社及超市名義訂貨。由於合作甚久 ,被上訴人亦知悉上訴人為實際買受人。另訴外人張貴洲為 被上訴人公司營業所主任,因偶有帳目不清之問題,於得知 被上訴人總公司欲派員盤點之消息後,央求上訴人購買貨品 並先寄存在被上訴人之倉庫,待稽查盤點後再提領貨物。上 訴人不疑有他,遂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日分別交付如附表一所 示之價金,合計含稅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 萬7,14 4 元予被上訴人(下稱系爭買賣契約)。嗣於被上訴人盤點 稽查後之105 年4 月1 日,上訴人循例前往被上訴人之內埔 營業所欲領取附表一「商品名稱」欄及「數量」欄所示貨品 (下稱附表一所示之貨品)時,竟遭被上訴人之倉庫人員以 上訴人及李品澤與被上訴人間尚有債務糾紛為由,主張抵銷 ,並逕予扣抵系爭貨品,拒絕履行契約交付貨物。惟兩造間
就附表一所示之貨品成立買賣契約,上訴人並已交付價金, 被上訴人自有交付貨品予上訴人之義務,爰依民法第348 條 第1 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上訴人應交付上 訴人如附表一所示之貨品。㈡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㈢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上訴人另備位請求被 上訴人返還不當得利190 萬元部分,經原判決駁回此部分之 訴後,上訴人對之雖亦併提上訴,惟於本院已撤回此部分之 上訴(見本院卷第56頁、第62頁),此備位請求部分爰不贅 述]。
三、被上訴人則以:因菸酒於市場交易上具有高度流通性,而在 交易實務上,亦常有客戶於下單後旋即將該批貨品轉予他人 或委由他人提領貨品之情形。被上訴人均僅對出名下單訂購 貨品之客戶負契約上責任。至於該出名客戶與其後手或受託 領貨人間之內部關係,被上訴人並不過問。對被上訴人而言 ,只要出貨量與客戶訂貨數量相符即可,買賣契約僅存在出 名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本件由上訴人提出之發貨通知單、統 一發票等資料觀之,系爭買賣契約均係存在於李品澤與被上 訴人間,被上訴人僅對李品澤負契約上之責任。上訴人既未 取得請求被上訴人交付貨品之權利,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 顯係當事人不適格。又退而言之,縱認上訴人具有當事人適 格而係被上訴人之客戶,但依被上訴人之營業內規,客戶欲 向被上訴人購買貨品,應先下訂單予被上訴人,並依訂單上 所載金額給付買賣價金後,被上訴人方得出貨。至於客戶倘 有未打單即先領貨之情形,雖有違被上訴人之營業內規,然 為基於服務客戶顧及商情,只要事後有補足訂單並給付價金 ,被上訴人亦能勉為接受。又縱認上訴人所述有如附表一所 示之時日下單並給付價金,但事實上,附表一其中105 年3 月25日、105 年3 月31日之訂單乃係上訴人先行於「被證4 」(見原審卷第79頁至第115 頁)提貨單所示期日多次提貨 後再以補單方式清償前向被上訴人提領貨品所積欠之價金; 至於105 年3 月29日之訂單,上訴人已於同日簽收該等貨品 並出售予訴外人黃昌隆,而黃昌隆亦於同日下午自被上訴人 倉庫提領附表一編號2 至4 之貨品。是上訴人以本件訴訟請 求被上訴人交付附表一所示之貨品,顯屬無理由等語,資為 抗辯。並答辯聲明:㈠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四、本件原審判決:㈠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訴 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 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㈡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如附表一所示之貨品。㈢上訴人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㈣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 負擔。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第二審訴訟費 用由上訴人負擔。
五、兩造不爭執之事項如下:
㈠上訴人曾以李品澤之名義向被上訴人購買附表一、二及上證 1、2 所示之貨品(見原審卷第68頁至第78頁)。 ㈡上訴人曾於105 年3 月25日給付被上訴人29萬3,985 元、同 年月29日給付被上訴人54萬1,991 元、同年月31日給付被上 訴人107 萬1,168 元(以上金額均為含稅金額,不含稅金額 如附表一所載)。
㈢原證6 錄音光碟(見原審卷第168 頁)為上訴人與張貴洲之 談話內容;上證4 錄音光碟(見本院卷第82頁)為蔡美玲與 上訴人之談話內容。
㈣被上訴人常態方易方式為先付款始得取貨。
六、兩造爭執之事項為:系爭買賣契約存在於何人之間?上訴人 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附表一所示之貨品是否適格?如為適格, 則其請求有無理由?
㈠上訴人固主張系爭買賣契約存在於兩造之間,附表一所示之 貨品皆為其借用李品澤名義買受,貨款亦由其給付,被上訴 人亦明知此事云云,並提出被上訴人公司菸酒發貨通知單、 售貨單查詢、統一發票及支票存款送款簿等文件(見原審卷 第29頁至第35頁)為證,然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辯稱:系 爭買賣契約係存在於伊與李品澤間。上訴人是否借用李品澤 之名義,乃為其與李品澤之關係,伊僅對出名下單訂購貨品 之李品澤負買賣契約之責任等語。經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於 以往之交易中,均以李品澤之名義向被上訴人下訂單,藉以 獲得折扣降低成本等事實,已為上訴人迭於起訴狀及原審自 承屬實(見原審卷第24頁背面、第129 頁、第131 頁)。又 依上訴人所提被上訴人公司菸酒發貨通知單、售貨單查詢、 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等文件上均載明客戶係李品澤,且為支 付貨款之支票存款送款簿(傳票聯)亦記載係由李品澤存入 被上訴人設於台灣土地銀行屏東分行之「貨款收入戶」(見 原審卷第29頁至第35頁),參以證人李品澤於原審到庭證稱 :伊有借名字給上訴人買,通常都是上訴人要買什麼跟伊講 ,由伊出面,或是上訴人告訴伊,伊直接告訴被上訴人那部 分是上訴人要買的,被上訴人都會知道。附表一所示之貨品 都是上訴人買的等語(見原審卷第177 頁)。另證人即被上 訴人公司屏東發貨中心主任張貴洲亦於原審證稱:李品澤會 購買貨品,上訴人亦會購買貨品,李品澤當時說他跟上訴人 買的就「記在一起」,他們會「共同付款」。上訴人會給我
他的手稿,李品澤也會傳訂單給我,告訴我上訴人要出什麼 貨品等語(見原審卷第174 頁背面、第175 頁)等事實,足 徵上訴人係經李品澤之同意,而以李品澤之名義向被上訴人 購買附表一所示之貨品;須李品澤出面訂貨,被上訴人才會 以有折扣之價款出售附表一所示之貨品,且被上訴人之所以 同意由上訴人付款領貨,亦係經李品澤同意以李品澤而為之 ,顯見系爭買賣契約存在李品澤與被上訴人間。是尚難遽以 被上訴人知悉系爭買賣係上訴人借用李品澤名義為之,即認 系爭買賣契約之買受人為上訴人,是上訴人前揭主張應不足 採。而被上訴人所辯系爭買賣契約存在於被上訴人與李品澤 之間等情,即屬有據,堪予採信。
㈡按當事人適格,係指當事人就具體特定之訴訟,得以自己之 名義為原告或被告,而受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本案判決之 資格。故在給付之訴,若原告主張其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 權利主體,他造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義務主體,其當事人 即為適格。至於原告是否確為權利人,被告是否確為義務人 ,乃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要件是否具備,即訴訟實體上有 無理由之問題,並非當事人適格之欠缺(最高法院93年度台 上字第382 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上訴人主張其為附表一 所示之貨品之買受人,被上訴人為出賣人,並基於系爭買賣 契約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上訴人履行契約等情,揆諸前開 說明,其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附表一所示之貨品,其當事人自 屬適格,至於上訴人是否確為權利人即買受人,被上訴人是 否確為義務人即出賣人,乃為本件訴訟有無理由之問題。被 上訴人所辯上訴人並非系爭買賣契約之買受人,其提起本件 履行契約,當事人不適格云云,顯屬無據,應不足採取。 ㈢次按買賣契約屬於債權關係,而債之關係為特定人間之權利 義務關係,不及於契約以外之第三人(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 字第1080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按債權債務之主體,應以締 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苟非締結契約之債權人,即無基於契 約對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 1859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上訴人主張其為附表一所示貨 品之買受人,被上訴人為出賣人,並基於系爭買賣契約提起 本件訴訟,請求被上訴人履行契約,其當事人固為適格。惟 查系爭買賣契約係存在於李品澤與被上訴人間,上訴人並非 系爭買賣契約之買受人即債權人,已如前述,揆諸上揭說明 ,上訴人既非締結系爭買賣契約之債權人,即無基於系爭買 賣契約對被上訴人請求履行契約,交付附表一所示之貨品之 權利,是其請求被上訴人交付附表一所示之貨品,即屬無理 由,不應准許。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並非系爭買賣契約之買受人,其基於系爭 買賣契約對被上訴人請求履行契約,交付附表一所示之貨品 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因而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並以 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假 執行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 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之結 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吳登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周青玉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一
┌──┬───────┬──────┬─────┬───────┬───────┐
│編號│商品名稱 │ 單價 │ 數量 │不含稅金額 │日期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1 │0.33公升金牌台│571.4元/箱 │ 500箱 │27萬9,986 元 │105年3月25日 │
│ │灣啤酒罐裝6入 │ │ │ │ │
├──┼───────┼──────┼─────┼───────┼───────┤
│2 │0.33公升台灣啤│548.26元/箱 │ 100箱 │5 萬3,758.88元│105年3月29日 │
│ │酒罐裝6入 │ │ │ │ │
├──┼───────┼──────┼─────┼───────┼───────┤
│3 │0.33公升金牌台│571.4元/箱 │ 100箱 │5 萬5,997.2 元│105年3月29日 │
│ │灣啤酒罐裝6入 │ │ │ │ │
├──┼───────┼──────┼─────┼───────┼───────┤
│4 │0.6 公升瓶裝金│480元/打 │ 864打 │40萬6,425.6 元│105年3月29日 │
│ │牌台灣啤酒 │ │ │ │ │
├──┼───────┼──────┼─────┼───────┼───────┤
│5 │0.33公升罐裝台│548.4元/箱 │ 500箱 │26萬8,716 元 │105年3月31日 │
│ │灣啤酒 │ │ │ │ │
├──┼───────┼──────┼─────┼───────┼───────┤
│6 │0.33公升金牌台│571.4元/箱 │ 1100箱 │61萬5,969.2 元│105年3月31日 │
│ │灣啤酒罐裝6入 │ │ │ │ │
├──┼───────┼──────┼─────┼───────┼───────┤
│7 │0.6 公升瓶裝金│480元/打 │ 288打 │13萬5,475.2 元│105年3月31日 │
│ │牌台灣啤酒 │ │ │ │ │
└──┴───────┴──────┴─────┴───────┴───────┘
附表二
┌──────┬──┬─────────┬────┬─────┐
│日期 │趟數│先行取貨品名 │數量 │取貨人 │
├──────┼──┼─────────┼────┼─────┤
│105年2月3日 │1 │0.6公升瓶裝金啤 │50打 │李宜樺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50箱 │ │
├──────┼──┼─────────┼────┤ │
│ │2 │0.33公升罐裝金啤 │100箱 │ │
├──────┼──┼─────────┼────┤ │
│ │ │0.6公升瓶裝金啤 │144打 │ │
├──────┼──┼─────────┼────┼─────┤
│ │3 │0.33公升罐裝金啤 │200箱 │張喜寧 │
├──────┼──┼─────────┼────┤ │
│ │ │0.33公升罐裝台啤 │200箱 │ │
├──────┼──┼─────────┼────┼─────┤
│ │4 │0.6公升瓶裝金啤 │116打 │魏敏郎 │
├──────┼──┼─────────┼────┼─────┤
│ │5 │0.6公升瓶裝金啤 │72打 │鍾庭偉 │
├──────┼──┼─────────┼────┼─────┤
│ │6 │0.6公升瓶裝金啤 │72打 │張喜寧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100箱 │ │
├──────┼──┼─────────┼────┼─────┤
│ │7 │0.6公升瓶裝金啤 │216打 │張喜寧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100箱 │ │
├──────┼──┼─────────┼────┼─────┤
│105年2月4日 │1 │0.33公升罐裝台啤 │25箱 │李宜樺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90箱 │ │
├──────┼──┼─────────┼────┤ │
│ │ │0.6公升瓶裝金啤 │164打 │ │
├──────┼──┼─────────┼────┼─────┤
│ │3 │0.33公升罐裝台啤 │100箱 │鍾庭偉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100箱 │ │
├──────┼──┼─────────┼────┼─────┤
│ │4 │0.33公升罐裝金啤 │200箱 │張喜寧 │
├──────┼──┼─────────┼────┤ │
│ │ │0.33公升罐裝台啤 │200箱 │ │
├──────┼──┼─────────┼────┼─────┤
│105年2月5日 │1 │0.33公升罐裝金啤 │20箱 │李宜樺 │
├──────┼──┼─────────┼────┤ │
│ │ │0.33公升罐裝台啤 │15箱 │ │
├──────┼──┼─────────┼────┤ │
│ │ │0.6公升瓶裝金啤 │148打 │ │
├──────┼──┼─────────┼────┼─────┤
│ │2 │0.6公升瓶裝金啤 │100打 │魏敏郎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50箱 │ │
├──────┼──┼─────────┼────┤ │
│ │ │0.33公升罐裝台啤 │20箱 │ │
├──────┼──┼─────────┼────┼─────┤
│ │3 │0.6公升瓶裝金啤 │30打 │徐子揚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20箱 │ │
├──────┼──┼─────────┼────┤ │
│ │ │0.33公升罐裝台啤 │20箱 │ │
├──────┼──┼─────────┼────┼─────┤
│ │4 │0.33公升罐裝金啤 │100箱 │李宜樺 │
├──────┼──┼─────────┼────┤ │
│ │ │0.33公升罐裝台啤 │50箱 │ │
├──────┼──┼─────────┼────┼─────┤
│ │5 │0.33公升罐裝金啤 │200箱 │張喜寧 │
├──────┼──┼─────────┼────┤ │
│ │ │0.33公升罐裝台啤 │100箱 │ │
├──────┼──┼─────────┼────┤ │
│ │ │0.6公升瓶裝金啤 │72打 │ │
├──────┼──┼─────────┼────┤ │
│ │6 │0.6公升瓶裝金啤 │40打 │ │
├──────┼──┼─────────┼────┤ │
│ │ │0.33公升罐裝台啤 │50箱 │ │
├──────┼──┼─────────┼────┼─────┤
│105年2月15日│1 │0.33公升罐裝台啤 │50箱 │李宜樺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190箱 │ │
├──────┼──┼─────────┼────┤ │
│ │ │0.6公升瓶裝金啤 │82打 │ │
├──────┼──┼─────────┼────┼─────┤
│ │2 │0.6公升瓶裝金啤 │72打 │魏敏郎 │
├──────┼──┼─────────┼────┤ │
│ │ │0.33公升罐裝台啤 │50箱 │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50箱 │ │
├──────┼──┼─────────┼────┼─────┤
│ │3 │0.6公升瓶裝金啤 │72打 │鍾庭偉 │
├──────┼──┼─────────┼────┼─────┤
│ │4 │0.6公升瓶裝金啤 │30打 │李宜樺 │
├──────┼──┼─────────┼────┼─────┤
│ │5 │0.33公升罐裝台啤 │100箱 │張喜寧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200箱 │ │
├──────┼──┼─────────┼────┤ │
│105年2月16日│1 │0.6公升瓶裝金啤 │144打 │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100箱 │ │
├──────┼──┼─────────┼────┼─────┤
│ │2 │0.33公升罐裝台啤 │20箱 │李宜樺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20箱 │ │
├──────┼──┼─────────┼────┼─────┤
│ │3 │0.33公升罐裝台啤 │200箱 │張喜寧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200箱 │ │
├──────┼──┼─────────┼────┤ │
│ │5 │0.6公升瓶裝金啤 │72打 │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100箱 │ │
├──────┼──┼─────────┼────┤ │
│ │ │空箱 │30箱 │ │
├──────┼──┼─────────┼────┼─────┤
│105年2月17日│2 │0.6公升瓶裝金啤 │90打 │李宜樺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20箱 │ │
├──────┼──┼─────────┼────┤ │
│ │ │0.33公升罐裝台啤 │60箱 │ │
├──────┼──┼─────────┼────┼─────┤
│ │4 │0.33公升罐裝台啤 │100箱 │張喜寧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200箱 │ │
├──────┼──┼─────────┼────┤ │
│ │ │0.6公升瓶裝金啤 │72打 │ │
├──────┼──┼─────────┼────┼─────┤
│105年2月18日│1 │0.6公升瓶裝金啤 │72打 │魏敏郎 │
├──────┼──┼─────────┼────┤ │
│ │ │0.33公升罐裝台啤 │20箱 │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20箱 │ │
├──────┼──┼─────────┼────┼─────┤
│ │2 │0.33公升罐裝台啤 │200箱 │張喜寧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200箱 │ │
├──────┼──┼─────────┼────┤ │
│105年2月19日│ │0.33公升罐裝金啤 │100箱 │ │
├──────┼──┼─────────┼────┼─────┤
│105年2月20日│ │0.33公升罐裝台啤 │200箱 │徐子揚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200箱 │張喜寧 │
├──────┼──┼─────────┼────┼─────┤
│105年2月22日│1 │0.33公升罐裝台啤 │10箱 │李宜樺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10箱 │ │
├──────┼──┼─────────┼────┼─────┤
│ │3 │0.33公升罐裝金啤 │200箱 │張喜寧 │
├──────┼──┼─────────┼────┼─────┤
│105年2月23日│1 │0.6公升瓶裝金啤 │72打 │魏敏郎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80箱 │ │
├──────┼──┼─────────┼────┤ │
│ │ │0.33公升罐裝台啤 │20箱 │ │
├──────┼──┼─────────┼────┼─────┤
│ │2 │0.33公升罐裝金啤 │20箱 │李宜樺 │
├──────┼──┼─────────┼────┤ │
│ │ │0.33公升罐裝台啤 │10箱 │ │
├──────┼──┼─────────┼────┼─────┤
│ │4 │0.33公升罐裝金啤 │40箱 │徐子揚 │
├──────┼──┼─────────┼────┼─────┤
│ │5 │0.33公升罐裝金啤 │100箱 │張喜寧 │
├──────┼──┼─────────┼────┤ │
│ │ │0.33公升罐裝台啤 │200箱 │ │
├──────┼──┼─────────┼────┤ │
│105年2月24日│1 │0.6公升瓶裝金啤 │144打 │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100箱 │ │
├──────┼──┼─────────┼────┼─────┤
│ │2 │0.6公升瓶裝金啤 │72打 │李宜樺 │
├──────┼──┼─────────┼────┤ │
│ │ │0.33公升罐裝台啤 │50箱 │ │
├──────┼──┼─────────┼────┼─────┤
│ │4 │0.6公升瓶裝金啤 │50打 │徐子揚 │
├──────┼──┼─────────┼────┤ │
│ │ │0.33公升罐裝台啤 │30箱 │ │
├──────┼──┼─────────┼────┼─────┤
│105年2月25日│1 │0.6公升瓶裝金啤 │72打 │張喜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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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33公升罐裝台啤 │100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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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6公升瓶裝金啤 │72打 │魏敏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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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33公升罐裝金啤 │40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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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0.33公升罐裝金啤 │10箱 │李宜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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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6公升瓶裝金啤 │10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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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0.33公升罐裝金啤 │200箱 │張喜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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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33公升罐裝台啤 │100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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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0.6公升瓶裝金啤 │72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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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33公升罐裝金啤 │100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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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2月26日│1 │0.33公升罐裝金啤 │60箱 │李宜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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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0.33公升罐裝金啤 │200箱 │張喜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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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33公升罐裝台啤 │100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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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3月1日 │1 │0.33公升罐裝金啤 │65箱 │李宜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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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33公升罐裝台啤 │15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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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6公升瓶裝金啤 │112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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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6公升瓶裝金啤 │72打 │魏敏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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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33公升罐裝台啤 │60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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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33公升罐裝金啤 │70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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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0.6公升瓶裝金啤 │72打 │張喜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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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33公升罐裝台啤 │100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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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0.33公升罐裝台啤 │100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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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33公升罐裝金啤 │200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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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3月2日 │1 │0.6公升瓶裝金啤 │174打 │李宜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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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33公升罐裝金啤 │20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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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33公升罐裝台啤 │60箱 │魏敏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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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33公升罐裝金啤 │60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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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0.33公升罐裝台啤 │100箱 │張喜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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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33公升罐裝金啤 │300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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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3月3日 │1 │0.33公升罐裝台啤 │200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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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33公升罐裝金啤 │300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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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6公升瓶裝金啤 │72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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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33公升罐裝台啤 │100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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