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達汶
訴訟代理人 張金城
陳妙真
周慧婷
林廣淳
被上訴人 台灣日立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塚真弘
訴訟代理人 廖郁晴律師
張柏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2 月19日下午4 時05分在本院第
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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