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6年度,124號
KSHV,106,上,124,2019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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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達汶 

訴訟代理人 張金城 
      陳妙真 
      周慧婷 
      林廣淳 
被上訴人  台灣日立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塚真弘
訴訟代理人 廖郁晴律師
      張柏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2 月19日下午4 時05分在本院第
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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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日立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