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上訴字,107年度,113號
HLHM,107,上訴,113,2019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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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昇陽
選任辯護人 吳秋樵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
字第22號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
蓮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60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呂昇陽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被告呂昇陽花蓮縣消防局災害預防科科員(起訴書誤載為 花蓮縣消防局火災調查科),依該局收文簽辦程序,承辦人 收受公文或辦理函稿,應送陳該科科長辦理。惟被告於民國 105年10月5日至105年12月22日間,在該局辦公室內,未經 時任該局火災調查科科長兼代理災害預防科科長彭明德之授 權,於附表所示之函稿或他機關來函公文上,除部份書立「 代」字,並盜用「火災調查科科長彭明德」之職名章印文, 另偽行加註日期、時間,或於簽辦函稿中偽載「發」字,偽 造彭明德已行閱覽公文或彭明德另為決行發文意旨之公文書 後並提出行使(各函稿公文及簽呈日期、行為態樣詳如附表 所載),足生損害於彭明德花蓮縣消防局就公文管理之正 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1條、第216條行使偽造公文書 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事實之認定,應憑證 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 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 判例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 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 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 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三、次按刑法上處罰有形的偽造文書,非祇因其虛捏或冒用他人 名義,而在於虛偽文書有害於公共信用及社會交往之安全,



故必內容虛偽,方有發生如此妨害之可能,以保護文書之實 質的真正。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罪,係以無製作權之人 ,捏造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為其要件,係處罰有形之偽 造,乃製作文書者虛捏或冒用他人名義為虛偽之公文書,且 有害於公共信用及社會交往之安全者,始有成立該罪之可能 ,即刑法第210條至第212條之所謂偽造文書,必須文書之名 義人非屬真正,同時其內容亦復欠真實,方為相當,此觀同 法第213條、第215條就自己名義製作之文書而屬於無形之偽 造特設處罰之規定,即足反證各該條規定以外之無形偽造, 概在不罰之列,要無庸疑(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7541號 、69年度台上字第3191號判決意旨參照)。四、公訴意旨認被告呂昇陽涉犯刑法第211條、第216條行使偽造 公文書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及原審之供述、證人彭明 德證述其未授權被告代決公文或函稿之證詞、附表所列公文 及證人彭明德105年請假紀錄資為論據。訊據被告固坦認未 經證人即火災調查科科長兼代理災害預防科科長彭明德之授 權或同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在花蓮縣消防局辦公室內,於 附表所示之公文函稿內,蓋用科長彭明德之職名章及加註日 期、時間、批示文字如附表所示,惟堅詞否認有何起訴書所 指之犯行,辯稱:其係為爭取公文時效,才蓋用科長之職名 章及加註附表所示之文字,惟附表所示之公文函稿均為其簽 辦,乃實質真正之公文書,未對公眾或他人致生損害之虞, 其加註之文字不具有文書之證明性,況經法院函詢結果,附 表大部分函稿公文均符合一般公文書之作法,皆已發文給其 上所載之正副本收受者,本案應不構成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等 語。
五、經查:
㈠被告自105年2月起迄因本案暫時停職為止,均擔任花蓮縣消 防局災害預防科之科員,未經證人即科長彭明德之授權或同 意,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在花蓮縣消防局辦公室內, 就附表所示之公文函稿,分別蓋用科長彭明德之職名章及加 註日期、時間、批示文字如附表所示,有附表各編號所示公 文函稿附卷可參(見附表出處欄所示),且為被告所坦認在 卷,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附表編號1-1之簽,被告係以消防局災害預防科科員身分, 就其職掌之「內政部加強液化石油氣容器安全管理執行計畫 」之執行成果事項所簽辦,雖被告蓋用科長彭明德之職名章 及加註「00000000」,然確有依公文流程呈予消防局秘書, 並由秘書持花蓮縣消防局局長之「乙章」代為決行並批示「 如擬」(見106年度他字第85號卷〈下稱他字卷〉第17頁)



,足見附表編號1-1之公文書並非被告虛捏或冒用他人名義 所為虛偽不實之公文書,對於證人彭明德花蓮縣消防局就 公文管理之正確性,不生損害之虞,亦無害於公共信用及社 會交往之安全。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偽造公文書 罪繼而行使,尚不足為採。
㈢附表編號7之簽,係被告以消防局災害預防科科員身分,就 內政部消防署開會通知所載會議議題,有關「單瓶或雙瓶制 氣積計價方式、修正定型化契約範本部分條文及定型化契約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簽擬「針對修正草案之部分 ,本科無意見。本案屆時由科員呂昇陽公差前往與會,奉核 後依規定辦理差假事宜」等內容,雖被告蓋用科長彭明德之 職名章及加註「00000000代」,然已依公文流程呈予消防局 秘書、消防局副局長,並由長官批示「可」(見他字卷第29 頁),足見附表編號7之公文書,亦非被告虛捏或冒用他人 名義所為虛偽不實之公文書,對於證人彭明德及花蓮縣消防 局就公文管理之正確性,不生損害之虞,亦無害於公共信用 及社會交往之安全。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偽造公 文書並進而行使,亦不可採。
㈣附表編號1-2、編號1-3、編號2-1、編號2-2、編號3-1、編 號3-2、編號4、編號5-1、編號5-2、編號5-3、編號5-4、編 號5-5、編號6-1、編號6-2、編號8、編號9、編號10-1、編 號10-2、編號10-3、編號11-1、編號11-4、編號12-1、編號 12-2、編號13-1之公文函稿,被告固有各編號所示蓋用科長 彭明德之職名章及加註文字之行為,但經本院函詢花蓮縣消 防局,上開各編號之函稿公文,依各該公文函稿之性質與目 的,各該公文函稿上被告加註記載之文字,均符合各該公文 決行的一般作法,且各該公文函稿皆已依其上記載之文字, 或對外發文,或留存消防局備查,或轉知相關單位辦理,此 有附表「花蓮縣消防局107年11月15日花消政字第000000000 0號函暨所附之查詢事項回覆表與附件」欄詳載可稽(見本 院卷第184至第226頁)。是被告就上述公文函稿蓋用科長彭 明德之職名章及加註文字之行為,均不符合刑法第211條偽 造公文書處罰有形偽造之構成要件,亦皆無害於公共信用及 社會交往安全之虞,自不能以偽造公文書與行使偽造公文書 之罪名相繩。
㈤關於附表編號3-3、編號6-7、編號11-2、編號13-2之公文, 花蓮縣消防局雖函覆稱上開公文未符合各該公文決行的一般 作法,因為承辦人員通常會以原收文號將公文轉知相關分隊 辦理,然花蓮縣消防局回函亦載明被告就此揭公文均係將原 公文之文號先予存查,之後再另取文號發函相關單位辦理,



並有被告另取文號發函之隨函附件在卷可佐(詳附表「花蓮 縣消防局107年11月15日花消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 之查詢事項回覆表與附件」欄),足認被告僅係就公文簽辦 方式之選擇有所不同,被告所為實質上仍符合此揭公文應轉 知相關單位之要求。況且,前開公文均屬其他機關來文之例 行性文稿,被告既已依規發函相關單位辦理,對花蓮縣消防 局或證人彭明德應無造成任何損害,亦不能認為就消防局公 文管理之正確性有遭損害之虞。被告在前開公文上蓋用科長 彭明德之職名章及加註文字之行為,不能認係偽造公文書。 ㈥附表編號6-3、編號6-4、編號6-5、編號6-6之公文,花蓮縣 消防局雖函覆稱前述公文未符合各該公文決行之一般作法, 因為承辦人員通常會將公文轉知或公告各分隊知照,然花蓮 縣消防局回函亦載明被告將前述公文先予存查,而前述公文 來文1個多月後,均已公告於消防局之OA網站上,有消防局 OA網站之公告影本存卷足憑(詳附表「花蓮縣消防局107年 11月15日花消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查詢事項回覆 表與附件」欄)。其次,附表編號6-5之公文,花蓮縣消防 局雖稱係案外人李子毓科員在消防局OA網站上公告,並非被 告所公告,然依被告所提消防局OA網站頁面所示「公布部門 :災害預防科呂昇陽」(見本院卷第245頁),堪認該公文 確係被告所公布,花蓮縣消防局此部分函覆結果,尚有誤會 ,足認附表編號6-3、編號6-4、編號6-5、編號6-6之公文均 係被告所公告。綜上,前述公文均已依公文之一般作法予以 公告,應認被告所為實質上符合前述公文應予公告之規定, 對花蓮縣消防局、證人彭明德並無造成損害或就公文管理之 正確性有致生損害之虞。被告在前述公文上蓋用科長彭明德 之職名章及加註文字之行為,亦不符偽造公文書須為有形偽 造之要件。
㈦附表編號11-3之公文,花蓮縣消防局函稱此公文未符合一般 作法,被告雖簽「擬:陳閱後公告於本局OA網站周知」,但 消防局OA網站上未發現有此公文公告資料。查此公文係內政 部消防署就財團法人技專院校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預定於10 5年12月15日至12月26日辦理「106年度第1梯次全國技術士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報名作業說明會」之來函,轉給花 蓮縣消防局知悉,內容僅為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作業之 說明會(見他字卷第45頁),此與花蓮縣消防局之業務、消 防人員顯然均無直接相關,被告雖未於消防局OA網站上公告 ,亦不能認為對消防局、證人彭明德造成損害或有害於公共 信用及社會交往安全。是被告在附表編號11-3公文上蓋用科 長彭明德之職名章及加註「00000000代」之行為,與偽造公



文書之構成要件有間,不能論以偽造公文書罪與行使偽造公 文書罪。
六、綜上所述,被告未經證人彭明德之授權或同意,於附表各編 號所示時間,在花蓮縣消防局辦公室內,於附表各編號所示 之公文函稿內,蓋用科長彭明德之職名章及加註日期、時間 、批示文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辦理公文之行政作業流程有 所不當,雖應負行政上責任,但被告所為,與刑法第211條 偽造公文書處罰有形偽造之構成要件並不相合,且無從認為 對證人彭明德花蓮縣消防局就公文管理之正確性致生損害 ,亦不能認為有害於公共信用及社會交往安全之虞,尚難遽 以偽造公文書與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罪名相繩。檢察官前揭所 舉之證據,尚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確有偽造公文書進而持 以行使之心證。此外,本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 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明確之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檢察官 所指之罪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審未為詳查,遽對 被告論罪科刑,即有未合。被告上訴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 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為被告無罪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英正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怡君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鈺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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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時間 │函稿公文項目;出處│被告呂昇陽未經科長彭明德之同意或授權,逕行加註│花蓮縣消防局107年11月15日花消政字第0000000000號 │
│ │ │ │文字與蓋用印文之行為態樣 │函暨所附之查詢事項回覆表與附件(見本院卷第184至 │ │ │ │ │ │第22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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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5年10月5日│花蓮縣消防局105年 │花蓮縣消防局欄 │1、加註「00000000」文字 │ │
│ │14時10分許 │10月5日簽;他字卷 │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 │ │
│ │ │第17頁 │ │ 長彭明德」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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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5年10月5日│花蓮縣消防局花消預│一、災害預防科欄 │1、加註「000」、「000000│依此份公文函(稿)之性質與目的,決行欄記載「發」│
│ │14時58分許 │字第0000000000號函│ │ 00」等文字 │,符合此公文決行的一般作法。此公文已經對外發給其│
│ │ │(稿);他字卷第15│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上所載之正本收受者。 │
│ │ │頁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 │ │ ├──────────┼────────────┤ │
│ │ │ │二、決行欄 │1、加註「發」字 │ │
│ │ │ │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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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5年10月5日│花蓮縣消防局花消預│一、災害預防科欄 │1、加註「00000000」文字 │依此份公文函(稿)之性質與目的,決行欄記載「發」│
│ │15時25分許 │字第0000000000號函│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符合此公文決行的一般作法。此公文已經對外發給其│
│ │ │(稿);他字卷第16│ │ 彭明德」印文1枚 │上所載之正本收受者。 │
│ │ │頁 │ │ │ │
│ │ │ ├──────────┼────────────┤ │
│ │ │ │二、決行欄 │1、加註「發」字 │ │
│ │ │ │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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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5年10月25 │花蓮縣政府府消預字│一、花蓮縣消防局欄 │1、加註「00000000代」文 │依此份公文函(稿)之性質與目的,決行欄記載「發」│
│ │日16時10分許│第0000000000A號函 │ │ 字 │,符合此公文決行的一般作法。此公文已經對外發文,│
│ │ │(稿);他字卷第18│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正本:阿光瓦斯行,副本:本縣消防局。 │
│ │ │頁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 │ │ ├──────────┼────────────┤ │
│ │ │ │二、決行欄 │1、加註「發」字 │ │
│ │ │ │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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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05年10月25 │花蓮縣政府府消預字│一、花蓮縣消防局欄 │1、加註「00000000代」文 │依此份公文函(稿)之性質與目的,決行欄記載「發」│
│ │日16時10分許│第0000000000B號函 │ │ 字 │,符合此公文決行的一般作法。此公文已經對外發文,│
│ │ │(稿);他字卷第19│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正本:逢欣實業有限公司,副本:本縣消防局。 │
│ │ │頁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 │ │ ├──────────┼────────────┤ │
│ │ │ │二、決行欄 │1、加註「發」字 │ │
│ │ │ │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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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105年10月31 │花蓮縣政府105年10 │發文資料旁之「擬: │1、加註「00000000代」文 │依此份公函之性質與目的,其上手寫文字「擬:陳閱後│
│ │日10時許 │月27日府觀商字第10│陳閱後文存備查。」 │ 字 │文存備查」,符合此公文決行的一般作法。此公文僅留│
│ │ │00000000號函;他字│下方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存本局備查,無再呈轉其他單位。 │
│ │ │卷第21頁 │ │ 彭明德」印文2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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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105年10月31 │內政部消防署105年 │函文末之「擬:近日業│1、加註「00000000代」文 │依此份公文書函之性質與目的,其上手寫文字「擬:近│
│ │日10時許 │10月21日消署危字第│務繁忙,擬不派員與會│ 字 │日業務繁忙,擬不派員與會」,符合此公文書函的一般│
│ │ │0000000000號書函;│。」下方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作法。此公文僅留存本局備查,無再呈轉其他單位。 │
│ │ │他字卷第37頁 │ │ 彭明德」印文2枚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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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105年10月31 │花蓮縣警察局105年 │函文末之「擬:陳閱後│1、加註「00000000代」文 │1、依此份公函之性質與目的,其上手寫文字「擬:陳 │
│ │日10時30分許│10月26日花警交字第│文存備查。」下方 │ 字 │ 閱後文存備查」,未符合此公文的一般作法,因承 │
│ │ │0000000000號函;他│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 辦人員通常會以原收文號將公文轉知相關分隊稽查 │
│ │ │字卷第22頁 │ │ 彭明德」印文2枚 │ 。 │
│ │ │ │ │ │2、此公文之原文號先予存查後,無再轉呈其他單位, │
│ │ │ │ │ │ 承辦人另取文號於105年11月4日以花消預字第00000│
│ │ │ │ │ │ 00000號函發相關單位辦理(如隨函附件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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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5年11月1日│花蓮縣政府105年10 │函文末之「擬:陳閱後│1、加註「00000000代」文 │依此份公函之性質與目的,其上手寫文字「擬:陳閱後│
│ │16時10分許 │月31日府觀商字第10│轉知所屬分隊。」下方│ 字 │轉知所屬分隊」,符合此公文的一般作法。此公文已經│
│ │ │00000000號函;他字│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轉送鳳林分隊辦理(經電話聯繫,鳳林分隊收取公文影│
│ │ │卷第20頁 │ │ 彭明德」印文2枚 │本後前往檢查發現「芳鄰瓦斯行」歇業地址變更為「愛│
│ │ │ │ │ │秀瓦斯行」申請營業,資料如隨函附件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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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105年11月11 │花蓮縣消防局花消預│一、災害預防科欄 │1、加註造「00000000」文 │依此份公文函(稿)之性質與目的,決行欄記載「發」│
│ │日14時40分許│字第0000000000號函│ │ 字 │,符合此公文決行的一般作法。此公文已經對外發文,│
│ │ │(稿);他字卷第23│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正本:內政部消防署,副本:本局預防科。 │
│ │ │頁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 │ │ ├──────────┼────────────┤ │
│ │ │ │二、決行欄 │1、加註「發」字 │ │
│ │ │ │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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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105年11月11 │內政部消防署105年 │函文末之「擬:陳閱後│1、加註「00000000代」文 │依此份公函之性質與目的,其上手寫文字「擬:陳閱後│
│ │日14時50分許│11月3日消署危字第 │公告於本局OA網站。」│ 字 │公告於本局OA網站」,符合此公文的一般作法。2017年│
│ │ │0000000000號函;他│下方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1月3日已公告於本局OA網站。公告公布期間2017年1月3│
│ │ │字卷第24頁 │ │ 彭明德」印文2枚 │日至2017年1月10日,於過期公告上仍可看到(如隨函 │
│ │ │ │ │ │附件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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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105年11月11 │財政部105年11月3日│發文資料旁之「擬:陳│1、加註「00000000代」文 │依此份公函之性質與目的,其上手寫文字「擬:陳閱後│
│ │日15時20分許│台財庫字第00000000│閱後轉知吉安分隊依規│ 字 │轉知吉安分隊依規定列管」,符合此公文的一般作法。│
│ │ │000號函;他字卷第4│定列管。」下方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此公文有轉知吉安分隊,係於2017年1月4日以傳真方式│
│ │ │0頁 │ │ 彭明德」印文2枚 │轉知(如隨函附件5-3)。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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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105年11月11 │內政部105年11月9日│函文末之「擬:陳閱後│1、加註「00000000代」文 │依此份公函之性質與目的,其上手寫文字「擬:陳閱後│
│ │日17時10分許│內授消字第00000000│文存備查。」下方 │ 字 │文存備查」,符合此公文的一般作法。此公文是否僅留│
│ │ │00號函;他字卷第38│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存貴局備查,無再呈轉其他單位(如隨函附件5-4)。 │
│ │ │頁 │ │ 彭明德」印文2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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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105年11月11 │財政部105年11月7日│一、主旨欄第1行「… │1、加註「00000000代」文 │依此份公函之性質與目的,其上打字文字「擬:1.案係│
│ │日17時25分許│台財庫字第00000000│ 之食用酒…」上方│ 字 │森晨貿易有限公司申請換發未變性酒精進口同意書。2.│
│ │ │000號函;他字卷第3│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本案交貨地點於花蓮酒廠,其儲存危險物品之位置、構│
│ │ │9頁 │ │ 彭明德」印文1枚 │造及設備皆已列管在案。3.陳核後,影送美崙分隊知照│
│ │ │ ├──────────┼────────────┤俾憑後續控管,文存備查。」,符合此公文的一般作法│
│ │ │ │二、說明欄二、(四)│1、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於2017年1月4日以傳真方式轉送美崙分隊辦理(如隨│
│ │ │ │ 及(五)之右方 │ 彭明德」印文1枚 │函附件5-5)。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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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105年11月29 │財政部105年11月17 │發文資料旁之「擬:請│1、加註「00000000代」文 │依此份公函之性質與目的,其上手寫文字「擬:請光復│
│ │日9時10分許 │日台財庫字第000000│光復分隊派員至現場查│ 字 │分隊派員至現場查察,如達列管標準則逕行列管。」,│
│ │ │00000號函;他字卷 │察,如達列管標準則逕│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符合此公文的一般作法。於2017年1月4日以傳真方式轉│
│ │ │第42頁 │行列管。」下方 │ 彭明德」印文2枚 │送光復分隊辦理(如隨函附件6-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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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105年11月29 │內政部105年11月18 │發文資料旁之「擬:陳│1、加註「00000000代」文 │依此份公函之性質與目的,其上手寫文字「擬:陳閱後│
│ │日18時10分許│日內授消字第000000│閱後文存備查」下方 │ 字 │文存備查」,符合此公文的一般作法。此公文僅留存本│
│ │ │0000號函;他字卷第│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局備查,無再呈轉其他單位。 │
│ │ │25頁 │ │ 彭明德」印文2枚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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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105年11月29 │內政部消防署105年 │函文末之「擬:陳閱後│1、加註「00000000代」文 │1、依此份公函之性質與目的,其上手寫文字「擬:陳 │
│ │日18時40分許│11月22日消署危字第│文存備查。」下方 │ 字 │ 閱後文存備查」,未符合此公文的一般作法,因承 │
│ │ │0000000000號函;他│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 辦人員通常會將公文轉知或公告各分隊知照。 │
│ │ │字卷第41頁 │ │ 彭明德」印文2枚 │2、此公文僅留存本局備查,後於2017年1月3日承辦人 │




│ │ │ │ │ │ 才公告於本局OA網站(如隨函附件6-3)。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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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105年11月29 │內政部105年11月24 │發文資料旁之「擬:陳│1、加註「00000000代」文 │1、依此份公函之性質與目的,其上手寫文字「擬:陳 │
│ │日19時10分許│日內授消字第105082│閱後文存備查。」下方│ 字 │ 閱後文存備查」,未符合此公文的一般作法,因承 │
│ │ │33002號函;他字卷 │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 辦人員通常會將公文轉知或公告各分隊知照。 │
│ │ │第27頁 │ │ 彭明德」印文2枚 │2、此公文僅留存本局備查,後於2017年1月3日承辦人 │
│ │ │ │ │ │ 才公告於本局OA網站(如隨函附件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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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105年11月29 │內政部消防署105年 │函文末之「擬:陳閱後│1、加註「00000000代」文 │1、依此份公函之性質與目的,其上手寫文字「擬:陳 │
│ │日19時20分許│11月15日消署危字第│文存備查。」下方 │ 字 │ 閱後文存備查」,未符合此公文的一般作法,因承 │
│ │ │0000000000號函;他│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 辦人員通常會將公文轉知或公告各分隊知照。 │
│ │ │字卷第26頁 │ │ 彭明德」印文2枚 │2、此公文僅留存本局備查,後於2017年1月4日由李子 │
│ │ │ │ │ │ 毓科員經辦公告於本局OA網站(如隨函附件6-5)。│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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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105年11月29 │內政部消防署105年 │函文末之「擬:陳閱後│1、加註「00000000代」 │1、依此份公函之性質與目的,其上手寫文字「擬:陳 │
│ │日21時10分許│11月22日消署危字第│文存備查。」下方 │ 文字 │ 閱後文存備查」,未符合此公文的一般作法,因承 │
│ │ │0000000000號函;他│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 辦人員通常會將公文轉知或公告各分隊知照。 │
│ │ │字卷第28頁 │ │ 彭明德」印文2枚 │2、此公文僅留存本局備查,後於2017年1月3日承辦人 │
│ │ │ │ │ │ 才公告於本局OA網站(如隨函附件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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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105年11月29 │花蓮縣警察局105年 │函文末之「擬:陳閱後│1、加註「00000000代」文 │1、依此份公函之性質與目的,其上手寫文字「擬:陳 │
│ │日21時35分許│11月23日花警交字第│文存備查。」下方 │ 字 │ 閱後文存備查」,未符合此公文的一般作法,因承 │
│ │ │0000000000號函;他│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 辦人員通常會以原收文號將公文轉知相關分隊稽查 │
│ │ │字卷第43頁 │ │ 彭明德」印文2枚 │ 。 │
│ │ │ │ │ │2、此公文之原文號先予存查,承辦人另取文號於105年│
│ │ │ │ │ │ 12月7日以花消預字第0000000000號函發相關單位辦│
│ │ │ │ │ │ 理(如隨函附件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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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5年11月30 │附簽;他字卷第29頁│簽文末 │1、加註「00000000代」文 │ │
│ │日17時許 │ │ │ 字 │ │
│ │ │ │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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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5年11月30 │石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函文末之「…後文存備│1、加註「…1105代」文字 │依此份民間公司來函之性質與目的,其上手寫文字「決│
│ │日後之某日11│司105年11月30日105│查。」下方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行…後文存備查」,符合此公文的一般作法。此公文僅│
│ │時5分許 │石字第000000000號 │ │ 彭明德」印文2枚 │留存本局備查,無再呈轉其他單位。 │
│ │ │函、他字卷第31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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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5年12月7日│花蓮縣消防局花消預│一、災害預防科欄 │1、加註「00000000代」文 │依此份公文函(稿)之性質與目的,決行欄記載「發」│
│ │14時10分許 │字第0000000000號函│ │ 字 │,符合此公文決行的一般作法。此公文已經對外發給其│
│ │ │(稿);他字卷第33│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上所載之正副本收受者。 │
│ │ │頁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 │ │ ├──────────┼────────────┤ │
│ │ │ │二、決行欄 │1、加註「發」字 │ │
│ │ │ │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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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5年12月8日│花蓮縣政府府消預字│一、災害預防科欄 │1、加註「00000000代」文 │依此份公文函(稿)之性質與目的,決行欄記載「發」│
│ │20時10分許 │第0000000000號函(│ │ 字 │,符合此公文決行的一般作法。此公文已經以花蓮縣政│
│ │ │稿);他字卷第44頁│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府函對外發文,發文對象正本內政部,副本花蓮縣消防│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局。 │
│ │ │ ├──────────┼────────────┤ │
│ │ │ │二、決行欄 │1、加註「發」字 │ │
│ │ │ │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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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5年12月8日│花蓮縣消防局花消預│一、災害預防科欄 │1、加註「00000000代」文 │依此份公文函(稿)之性質與目的,決行欄記載「發」│
│ │20時40分許 │字第0000000000號函│ │ 字 │,符合此公文決行的一般作法。此公文已經對外發文,│
│ │ │(稿);他字卷第34│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發文對象為消防署。 │
│ │ │頁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 │ │ ├──────────┼────────────┤ │
│ │ │ │二、決行欄 │1、加註「發」字 │ │
│ │ │ │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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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5年12月8日│花蓮縣消防局花消預│一、災害預防科欄 │1、加註「00000000代」文 │依此份公文函(稿)之性質與目的,決行欄記載「發」│
│ │21時10分許 │字第0000000000號函│ │ 字 │,符合此公文決行的一般作法。此公文已經對外發給其│
│ │ │(稿);他字卷第47│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上所載之正副本收受者。 │
│ │ │頁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 │ │ ├──────────┼────────────┤ │
│ │ │ │二、決行欄 │1、加註「發」字 │ │
│ │ │ │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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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5年12月15 │內政部105年12月15 │函文末之「擬:陳閱後│1、加註「00000000代」文 │依此份公函之性質與目的,其上手寫文字「擬:陳閱後│
│ │日9時10分許 │日內授消字第000000│文存備查。」下方 │ 字 │文存備查」,符合此公文的一般作法。此公文僅留存本│
│ │ │0000號函;他字卷第│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局備查,無再呈轉其他單位。 │
│ │ │46頁 │ │ 彭明德」印文2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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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05年12月15 │內政部消防署105年 │函文末之「擬:本案已│1、加註「00000000代」文 │1、依此份公函之性質與目的,其上手寫文字「擬:本 │
│ │日9時20分許 │11月23日消署危字第│另文函復消防署,陳閱│ 字 │ 案已另文函復消防署,陳閱後文存備查」,未符合 │
│ │ │0000000000號函;他│後文存備查。」下方及│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 此公文的一般作法,因承辦人員通常會將公文轉知 │
│ │ │字卷第30頁 │右方 │ 彭明德」印文2枚 │ 相關分隊查明後以原收文號函復。 │
│ │ │ │ │ │2、此公文之原文號先予存查,承辦人另取文號於105年│
│ │ │ │ │ │ 12月9日以花消預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內政部消防│
│ │ │ │ │ │ 署(如隨函附件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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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05年12月15 │內政部消防署105年 │函文末之「擬:陳閱後│1、加註「00000000代」文 │依此份公函之性質與目的,其上手寫文字「擬:陳閱後│
│ │日9時40分許 │12月2日消署危字第 │公告於本局OA網站周知│ 字 │公告於本局OA網站周知」,未符合此公文的一般作法。│
│ │ │0000000000號函;他│。」下方及右方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簽辦公告於本局OA網站周知,但本局OA系統未發現有本│
│ │ │字卷第45頁 │ │ 彭明德」印文2枚 │案公告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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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05年12月15 │內政部消防署105年 │函文末之「擬:本科針│1、加註「00000000代」文 │依此份公函之性質與目的,其上手寫文字「擬:本科針│
│ │日9時50分許 │12月6日消署危字第 │對初評結果無意見,陳│ 字 │對初評結果無意見,陳閱後文存備查」,符合本此公文│
│ │ │0000000000號函;他│閱後文存備查。」下方│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的一般作法。此公文僅留存本局備查,無再呈轉其他單│
│ │ │字卷第32頁 │ │ 彭明德」印文2枚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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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05年12月16 │花蓮縣消防局花消預│一、災害預防科欄 │1、加註「00000000代」文 │依此份公文函(稿)之性質與目的,決行欄記載「發」│
│ │日11時35分許│字第0000000000號函│ │ 字 │,符合此公文決行的一般作法。此公文已經對外發給其│
│ │ │(稿);他字卷第35│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上所載之正副本收受者(惟本局105年7月至9月取締液 │
│ │ │頁 │ │ 彭明德」印文1枚 │化石油氣處分書影本應於105年11月1日前函報,承辦人│
│ │ │ ├──────────┼────────────┤延至105年12月19日方函報內政部消防署,如隨函附件 │
│ │ │ │二、決行欄 │1、加註「發」字 │12-1)。 │
│ │ │ │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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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05年12月16 │花蓮縣消防局花消預│一、災害預防科欄 │1、加註「00000000代」文 │依此份公文函(稿)之性質與目的,決行欄記載「發」│
│ │日17時10分許│字第0000000000號函│ │ 字 │,符合此公文決行的一般作法。此公文已經對外發文,│
│ │ │(稿);他字卷第48│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正本: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副本;本局和平分隊│
│ │ │頁 │ │ 彭明德」印文1枚 │等(如隨函復附件12-2)。 │
│ │ │ ├──────────┼────────────┤ │
│ │ │ │二、決行欄 │1、加註「發」字 │ │
│ │ │ │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 │ │ │ │ │ │
├──┼──────┼─────────┼──────────┼────────────┼────────────────────────┤
│13-1│105年12月22 │花蓮縣政府105年12 │函文末之「擬:依會議│1、加註「00000000代」文 │依此份公函之性質與目的,其上手寫文字「擬:依會議│
│ │日11時10分許│月14日府觀銷字第10│決議事項配合辦理,陳│ 字 │決議事項配合辦理,陳閱後文存備查」,符合此公文的│




│ │ │00000000號函;他字│閱後文存備查。」下方│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一般作法。此公文僅留存本局備查,無再呈轉其他單位│
│ │ │卷第49頁 │ │ 彭明德」印文2枚 │。 │
├──┼──────┼─────────┼──────────┼────────────┼────────────────────────┤
│13-2│105年12月22 │花蓮縣警察局105年 │函文末之「擬:陳閱後│1、加註「00000000代」文 │1、依此份公函之性質與目的,其上手寫文字「擬:陳 │
│ │日11時20分許│12月21日花警交字第│文存備查。」下方 │ 字 │ 閱後文存備查」,未符合此公文的一般作法,因承 │
│ │ │0000000000號函;他│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 辦人員通常會將公文轉知相關分隊配合檢查。 │
│ │ │字卷第36頁 │ │ 彭明德」印文2枚 │2、此公文之原文號先予存查,承辦人另取文號於106年│
│ │ │ │ │ │ 1月10日以花消預字第0000000000號函發相單位辦理│
│ │ │ │ │ │ (如隨函附件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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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逢欣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晨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