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字,108年度,10號
TNHV,108,重上,10,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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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曾明福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借款事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32號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43,25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9,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29,952
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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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