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曾明福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借款事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32號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43,25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9,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29,952
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