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易字,107年度,227號
TNHV,107,上易,227,2019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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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源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崇安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婷儀律師
被 上訴 人 瑩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佳眞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鍾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年3月1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
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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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瑩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