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源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崇安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婷儀律師
被 上訴 人 瑩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佳眞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鍾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年3月1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
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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