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共同訴訟代理人林威融律師
翁千惠律師
被 告 乙○○
兼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268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於刑事審判期日始當場提出附帶
民事起訴狀,本院已無從即時調查,且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貞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