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19號
TNHM,108,附民,19,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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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共同訴訟代理人林威融律師
       翁千惠律師
被   告 乙○○
兼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268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於刑事審判期日始當場提出附帶
民事起訴狀,本院已無從即時調查,且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貞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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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