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更二字,107年度,39號
TCHV,107,重上更二,39,20190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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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吳文聖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代理人  劉明璋律師
被上訴人  吳錫鎔吳黃對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追加原告  吳錫銓吳黃對承受訴訟人


      吳秀進 
      吳秀純吳黃對承受訴訟人


      吳錫銘吳黃對承受訴訟人

      吳錫銅吳黃對承受訴訟人

      吳錫璋吳黃對承受訴訟人

      吳品育吳黃對承受訴訟人

      吳伶芷吳黃對承受訴訟人

      吳柏智吳黃對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麗皇 
上而當事人間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年4月10日上午10時10分在
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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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