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9號上 訴 人 吳文聖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複代理人 劉明璋律師被上訴人 吳錫鎔兼吳黃對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追加原告 吳錫銓兼吳黃對承受訴訟人 吳秀進 吳秀純兼吳黃對承受訴訟人 吳錫銘兼吳黃對承受訴訟人 吳錫銅兼吳黃對承受訴訟人 吳錫璋兼吳黃對承受訴訟人 吳品育兼吳黃對承受訴訟人 吳伶芷兼吳黃對承受訴訟人 吳柏智兼吳黃對承受訴訟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麗皇 上而當事人間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年4月1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杭起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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