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51號
TCHM,108,附民,51,2019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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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游進富
被   告 謝英猷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07年度上訴字第1970、1972、
197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08年1月2日第 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原告竟遲至108年2月22日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 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永玉
法 官 卓進仕
法 官 劉登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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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