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360號
TCHM,108,聲,360,2019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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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傅春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春貴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春貴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 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 5款、第53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二裁判所宣告之數罪,均在 裁判確定前所犯者,即符合聲請定執行刑之要件。而所謂「 裁判確定前」,應以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 ,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 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 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98 號解釋及司法院28年院字第1914號解釋參照),合先說明。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 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 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 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另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 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 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 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審核本件附表編號1、 2所 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但依上述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仍應與 附表編號 3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葉 明 松
法 官 王 增 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傅春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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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詐欺 │偽造文書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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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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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4.11.26 │105.06.17 │105.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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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9703號 │4657號 │9796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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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1141號 │107年度簡字第29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58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6.05.22 │107.04.09 │107.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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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1141號 │107年度簡字第29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58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6.07.31 │107.05.08 │107.11.20 │
│ │ │(撤回上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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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 │4990號 │2980號 │258號 │
│ ├───────────┴───────────┤ │
│ │(編號1至2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已執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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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