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50號
原 告 蔡霽岡
被 告 楊華成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1147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50萬元,並願供 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出手毆打 告訴人成傷,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 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 ,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諭知無罪, 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亦據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 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 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張 道 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 成 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