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重訴字,107年度,5號
TCHM,107,上重訴,5,20190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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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范金彪



選任辯護人 林忠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金彪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零八年三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范金彪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 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 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2 日執行羈押,經於同年 11月2 日、108 年1 月2 日分別延長羈押,迄至108 年3 月 1 日止,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殺人罪嫌疑重大,且所涉殺人罪剝 奪被害人之生命、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其犯罪情節及所生危 害非輕,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 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其防禦權受限制程度,認為 非予繼續羈押,無法確保嗣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 因而無法以具保、限制住居等處分替代羈押處分。易言之, 對其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且必要,而符合比例原則,復 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之法定停止羈押事由,應自中華 民國108 年3 月2 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胡 宜 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秀 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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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