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7年度,2128號
TCHM,107,上訴,2128,2019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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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21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建銘




選任辯護人 楊曉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建銘自民國壹佰零捌年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施建銘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第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羈嫌疑 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起執行羈押,至1 08年2月25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前項原 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2月26日,第 1次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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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