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81號
上 訴 人 趙甘羅
朱立倫
翁漢璋
江維仁
江美荷
莊京憲
王亞雯
范文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森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
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理由書正本,並送達繕本或影本予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 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2項所列各款事項。經 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 如附件所示。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 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 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 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
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 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 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 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1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 ,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 論意旨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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