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上字,107年度,20號
TPHV,107,勞上,20,2019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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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王飛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竹榮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
償事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 年度重勞訴字第2 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
元(3,500,000 +2,500,000 =6,0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9 萬600 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2 萬8,675 元,尚應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6 萬1,925 元(90,600-28,675=61,925)。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品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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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竹榮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