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913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呂芳輝
呂芳煙
呂芳明
呂李雪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堯晸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鄭觀慈即佑林醫院
許哲超
訴訟代理人 吳柏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