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6年度,193號
TPHV,106,上,193,20190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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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上字第193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
複 代理 人 邱天一律師
上 訴 人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法定代理人 楊珍妮 
訴訟代理人 林雅玲 
      劉素沫 
被 上訴 人 聯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鹿玲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王萱雅律師
      張仕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11月1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34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8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營業項目為黃金條塊之現貨買 賣,被上訴人為因應現貨交易所需資金並避免黃金運送放置 他處之風險,乃將交易所需現金以及黃金集中保管於被上訴 人營業處所。詎民國101年12月5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 稱臺中地檢署)因懷疑被上訴人與訴外人淳溱貴金屬有限公 司(下稱淳溱公司)逃漏稅捐之案件有關,為查明該公司有 無逃漏稅捐之犯行,乃至被上訴人營業所扣押被上訴人所有 之黃金計1,712.283兩及現金新臺幣(下同)2,896萬1,200 元(下分別稱系爭黃金、系爭現金,合稱系爭動產)。嗣上 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下稱北區國稅局)以102年2月4日 北區國稅新莊服字第1020530302號函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 分署(下稱新北分署),表示上開經刑事扣押之系爭動產為 淳溱公司等所有,請新北分署扣押之,並為淳溱公司等欠繳 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之行政執行。惟臺中地檢署於101年12 月5日刑事扣押之系爭動產為被上訴人所有等情,依行政執



行法第26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5 條規定,求為撤銷新北分署新北執信99年度營稅執特專字第 00119357號行政執行事件於102年1月23日與同年2月25日核 發之執行命令,於黃金20兩(成色99.99%)及現金75萬元範 圍內之判決(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 起上訴)。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均以:臺中地檢署查扣之現金及黃金條塊全部屬於 李金池及虛設行號所有,並非被上訴人所有。被上訴人所提 出向閎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閎洋公司)及宏偉資源科 技有限公司(下稱宏偉公司)購買黃金之進貨憑證,其黃金 成色及重量皆與系爭黃金有所差異,不能證明刑事扣押之黃 金為被上訴人所有。又系爭現金係於101年12月5日查扣,而 被上訴人所提出之資產負債表係於現金查扣後所製作,會計 師依據被上訴人不實陳述所為101年度資產負債表之記載, 應不得作為系爭現金為被上訴人所有之依據等語,資為抗辯 。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 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系爭動產均於被上訴人營業所遭臺中地檢署刑事扣押。 ㈡新北分署受理移送機關即上訴人北區國稅局及經濟部國貿局 分別移送義務人淳溱公司等13家公司之違反營業稅法、所得 稅法及貿易法等滯欠營業稅(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罰 鍰)及推廣貿易服務費等行政執行事件(新北分署新北執信 99營稅執特專字第00000000號執行事件),合計應執行3億3 ,461萬4,561元。
新北分署以102年1月23日新北執信99年度營稅執特專字第00 119357號執行命令,於3億3,461萬4,561元範圍內扣押臺中 地檢署上開刑事扣押之系爭動產,並禁止義務人及訴外人李 金池、史松林取回或處分。
新北分署以102年2月25日新北執信99年度營稅執特專字第00 119357號執行命令,函請臺中地檢署將上開執行扣押之系爭 動產交付新北分署
新北分署新北執信99營稅執特專字第00000000號執行事件, 就被上訴人主張黃金20兩及現金75萬元部分之執行程序尚未 終結。
四、兩造爭執事項:
臺中地檢署刑事扣押之系爭動產中,黃金20兩(成色99.99% )及現金75萬元是否為被上訴人所有?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強制執行法第15條,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



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 、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占有,依民法第940條之規定 ,不過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自不包含在內,又民法第 943條所謂占有人於占有物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 利者。其所指之權利,究為何種權利,應依占有人行使權利 當時之意思定之,並非專指所有權而言(最高法院44年台上 字第721號判例、同院73年度台上字第2984號判決參照)。 查系爭動產遭臺中地檢署刑事扣押時,雖在被上訴人占有中 ,惟此僅能代表被上訴人對系爭動產有事實上管領力,不足 證明其為系爭動產之所有權人,本件被上訴人主張其為系爭 動產所有權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惟經上訴人否認其為所 有權人,依前揭判決意旨,自應由被上訴人負舉證責任證明 其所有權存在。
㈡被上訴人主張:伊曾自閎洋公司、宏偉公司購買黃金條塊, 而查扣黃金係以前年度遺留下來或自行加工提煉製造,又由 伊101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所示,伊於101年12月31日有現 金2525萬1462元,故扣押之系爭動產均為伊所有云云,並提 出黃金進銷存明細表、進貨憑證、及進、銷貨帳等私文書等 影本為證,然為上訴人所否認。經查,證人林玉容於102年1 月2日調查筆錄中證稱:……聯鏵公司實際負責人為李金池 ;前述自虛設公司提領出來的款項都存放在聯鏵公司的金庫 ,因為該等款項都是出資者李金池所有,當然提領後要存放 在他自己公司的金庫,之後再於臺灣繼續收購黃金賣往香港 ……;扣押物品都是聯鏵公司所有,也就是出資者李金池所 有……因為聯鏵公司要用晶鏵公司名義匯錢進來,還有黃金 報關出口,所以晶鏵公司的大小章及存摺當然會放在聯鏵公 司……因為聯鏵公司之前曾經用仁和公司名義匯錢進來,還 有黃金報關出口,所以仁和公司的存摺也放在聯鏵公司…… 因為聯鏵公司之前曾經用永明公司名義匯錢進來,還有黃金 報關出口,所以永明公司的存摺也放在聯鏵公司……黃金賣 出是依老闆李金池指示賣出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80至188頁 ),並於102年1月4日訊問筆錄證稱:2千8百多萬是陳雅珍 從晶鏵公司領出來的,買黃金的錢也是從提領出的錢去買黃 金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19頁);證人王紫伊於101年12月5 日調查筆錄證稱:聯鏵公司的登記負責人程鹿玲,實際負責 人是李金池,財務主管是林玉容。今日於聯鏵公司大型保險 箱查扣現金2,800萬元是林玉容上個星期(詳細日期我記不 清楚)指示陳雅珍去提領的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30至135頁 )、證人程鹿玲於102年1月8日調查筆錄、訊問筆錄證稱: 聯鏵公設立時間我不清楚,登記負責人是我本人,實際負責



人是李金池,我是於96年間李金池向我借我的人頭擔任聯鏵 公司名義負責人;李金池是我聯鏵公司的老闆,林玉容是公 司的第二號人物,負責公司的營運;於101年12月5日在台北 市○○路○○○路○段000○000號依法扣押之黃金條塊及現 金2,896萬1,200元,當時我在場,這些黃金條塊及現金的所 有人是我們公司老闆李金池的;去年12月5日在聯鏵公司裡 面查扣的黃金及現金2896萬1200元都是李金池的等語(見本 院卷一第136至143頁)。依證人林玉容王紫伊證述遭扣押 之現金是林玉容指示陳雅珍自晶鏵公司之帳戶中提領,且證 人王紫伊證述該筆現金係於遭搜索前一周提領,而晶鏵公司 於華南商業銀行大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於遭搜索 扣押(搜索日期為101年12月5日)前一周曾於101年11月26 日提領3455萬4000元、101年11月27日提領1億0179萬3822元 、101年11月28日提領8309萬4377元、101年11月29日提領10 00萬元,前一周總計提領2億2944萬2199元現金,有該帳戶 交易明細可按(見本院卷二第54頁),核與證人林玉容、王 紫伊、程鹿玲證述扣押之現金係自晶鏵公司提領,為李金池 所有相符,而證人林玉容已證述系爭黃金係自虛設公司之帳 戶提領金錢所購買,亦屬李金池所有。此外,被上訴人復不 能舉證證明新北分署新北執信99年度營稅執特專字第001193 57號行政執行事件於102年1月23日與同年2月25日核發之執 行命令,於黃金20兩(成色99.99%)及現金75萬元有所有權 存在,則被上訴人即無足以排除此部分強制執行之權利。 ㈢至證人王紫伊於101年12月5日訊問筆錄謂:今日查扣的黃金 ,其中20、30塊是我們進口來的,因為聯鏵公司有兼做國內 飾品加工,向國內廢五金業者蒐購來的黃金成色不足,所以 我們也會從國外進口黃金云云。惟查,王紫伊並非負責進口 業務之人員,此由王紫伊於同日調查筆錄證述:我只是負責 向國內廢五金業者收購黃金……李金池林玉容陳雅珍都 是聯鏵公司的人員,李金池是實際負責人,林玉容是財務主 管,國內收購及國外進出口業務都是他負責等語(見本院卷 一第130、132頁),王紫伊既非負責黃金進口業務之人,如 何知悉金庫內之部分黃金條塊係進口取得?況負責黃金國外 進出口業務之林玉容已證述遭查扣之黃金條塊為李金池所有 ,且購買黃金之資金為自虛設帳戶中提領之款項,足證查扣 之黃金條塊係李金池所有,並非被上訴人進口而來。此外, 被上訴人99年至101年間僅有100年度有申報進口資料,其餘 年度均無進口紀錄,上訴人依稅務資料庫查得被上訴人100 年間進口之品名與金飾有關僅有3筆,分別於100年4月8日、 5月4日及8月8日報關進口貨物,稅則品名為「銀製首飾及其



配件,不論是否鍍上或被覆以其他貴金屬」、「礦石、黃鐵 礦或金屬烘烤、熔化或其他熱處理用爐或烘烤箱」,其進口 之營業稅稅基總計為4,508,127元,如以100年最低金價4,78 0元/台錢(約3.75克)計算,其100年進口黃金為943台錢( 約3,537克),臺中地檢署查扣之黃金共70塊(總計64公斤 ,每塊約900克),是依照上開進口資料核算,被上訴人所 稱100年進口黃金至多僅3.93塊(見原審卷二第176頁),並 非王紫伊於訊問筆錄謂扣押之黃金20、30塊是進口而來,證 人王紫伊此部分證述顯非事實,自無可採。而系爭黃金係自 虛設公司之帳戶提領金錢所購買,屬李金池所有,業如前述 。是證人王紫伊此部分證述,尚不足為被上訴人有利之認定 。
㈣被上訴人另主張:依伊101年12月31日之資產負債表所示, 查扣現金2525萬1462元為被上訴人所有云云。惟查,依被上 訴人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申報之所得稅申報書,其99年、10 0年、101年度資產負債表所載被上訴人於每年12月31日之現 金分別為18萬1897元、1萬5472元及2525萬1462元,應付款 項僅有4萬6163元、7萬4433元及9萬7252元(見原審卷二第 156至158頁),則本於會計原則現金流量方式計算,被上訴 人100年初現金及銀行存款僅19萬4939元,100年度銷貨收入 5976萬4115元,99年度轉100年年初應付款項僅4萬6163元, 100年全年度進貨費用金額為9210萬0808元,100年年底應付 款項僅餘7萬4433元,且被上訴人於100年9月30日於華南商 業銀行帳戶提領現金4601萬8299元,而99年至101年度帳上 並無應收帳款,僅有小額應付款項,是可推論被上訴人係將 大部分以銀行匯款之銷貨收入提領現金至保管箱金庫,且進 貨費用亦用現金支付,由此計算被上訴人100年底應無留存 現金,反而應有應付款項3214萬1754元才是(即年初現金及 銀行存款194,939元+當年度收入59,764,115元-當年度支 付進貨費用92,100,808元),而非被上訴人所稱資產負債表 現金為1萬5472元,顯見被上訴人編製之所得稅相關報表數 字並非真實。以此推論,100年度報表帳上應有應付款項321 4萬1754元,101年銷貨收入2917萬2342元及佣金收入7萬808 4元,101年進貨費用41萬8381元,則計算出101年底公司亦 無留存現金,而應有應付款項330萬9709元(即101年年初現 金0元+當年度收入29,172,342元-當年度支付進貨費用418 ,381元-支付上年度應付款項32,141,754元),故被上訴人 101年度資產負債表所載現金2525萬1462元實不足採信(現 金數應為0元);而系爭現金為李金池所有,亦經本院認定 如前。是被上訴人101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亦無法作為有



利於被上訴人之認定。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主張新北分署新北執信99年度營稅執特 專字第00000000號行政執行事件於102年1月23日與同年2月2 5日核發之執行命令,於黃金20兩(成色99.99%)及現金75 萬元有所有權存在,既不能舉證證明。從而,被上訴人本於 其為上開黃金、現金所有人之地位,主張其有足以排除系爭 強制執行事件就該黃金、現金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之權利, 而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 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自有未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 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婕馨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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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閎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