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407號
上 訴 人 天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如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本院106年度上字
第140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項規定,於第三審 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逾期未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4項亦規定甚明。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107年12月27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407號 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9712元, 且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 人之委任狀,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具狀 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於法未合。本 院乃於107年1月30日書面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2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 回執附卷可參(見本院卷㈡第105頁)。上訴人逾期仍未補 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109-111頁),是本件上 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王漢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