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5年度,739號
TPHV,105,重上,739,2019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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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739號
上 訴 人 王唯任 
      王鐸傑 
      王柏傑(原名王豑頡)

      藍元均 
      王𦦵樺(兼王冠傑〈原名王豑誼〉之承當訴訟人)

      王譽儒 
追 加原 告 趙珈汝 
      莊秋婷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進發律師
      陳鄭權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王建偉律師
被 上訴 人 劉永通 
      劉永順 
      劉永田 
      劉永進 
      王秀蓮 
      劉建明 
      趙全權 
      趙登旺 
      王福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政德 
被 上訴 人 趙張鳳英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趙月葉 
被 上訴 人 趙安平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趙文紀 
被 上訴 人 林彩蓮 
      林彩霞 
      林美麗 
      林乾龍 
      林健龍 
      林月香 
兼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金枝 

被 上訴 人 王道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5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1受分配人王唯任等8人「分配位置與面積」欄關於「如附圖二編號312所示面積22,291.98平方公尺;編號312(11)所示面積132.71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圖二編號312所示面積22,281.69平方公尺;編號312(11)所示面積143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附表二編號1受分配人王唯任等8人部分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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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