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7號
TPHM,108,附民,7,2019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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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張嘉芸
被   告 吳志瀚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248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真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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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